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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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所有人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交申请的,除以上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照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明确经营区域。

在主城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经营区域登记为主城区;在主城区以外区县(自治县)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经营区域登记为所在行政区域。

办理车辆预约出租客运登记或者变更的具体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设置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或者相似的车辆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

(二)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计价器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服务设施设备;

(三)网约车车辆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与政府监管平台实现直接对接。

车辆为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具体从事网约车服务。车辆所有人不得将车辆转租、转包给其他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km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km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第十八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身体健康;

(五)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六)申领之日前5年内无被吊销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记录。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照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有效期为6年。

具备巡游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在最近3年内连续从事运营服务,诚信考核等级均达到AAA级,且符合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经驾驶员本人提出申请,可以不经过考核直接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在主城区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的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在主城区以外单一行政区域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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