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驾驶员岗前培训、日常教育的;

(六)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的;

(七)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八)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九)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四十四条 网约车车辆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车辆所有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或者相似的车辆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的;

(二)安装顶灯、空载灯、计价器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服务设施设备的;

(三)车辆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与政府监管平台没有直接对接的;

(四)车辆为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将个人所有的车辆转租、转包给其他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

(五)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的。

第四十五条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违规收费的;

(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五)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的行为。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第四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公安机关、通信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照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被依法吊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的行政处罚,实施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由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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