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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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通过预审的市级电子政务项目,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应当针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概算的合理性,依次开展下列工作:

(一)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委托第三方进行初步审查;

(二)组织专家进行集中评审,必要时开展实地调研或者邀请部门代表参加;

(三)提出评审结论。

前款规定的电子政务项目属于专项申报的,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提出评审结论。

第十四条通过评审的年度申报市级电子政务项目,由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根据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后,在年度电子政务专项资金额度内列出项目清单,经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确认作为拟建项目,并向相应的申报单位出具评审意见,同时通知其申报部门预算草案。

通过评审的专项申报市级电子政务项目,因受资金额度限制而最终未能列入项目清单的,作为备选项目,在下一轮市级电子政务项目筛选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项目清单。

第十五条 市级电子政务项目立项审批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包含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项目的电子政务项目,由市发改部门负责立项审批,有关后续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省、市工程建设相关规定执行;

(二)前项规定以外的电子政务项目,由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立项审批。

第十六条 对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电子政务项目,市发改部门进行立项审批时,应当以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评审意见作为重要依据之一。

对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电子政务项目,电子政务实施单位应当根据评审意见及市财政部门同意列入预算的有关文件,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立项申请报告,向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立项申请的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应予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立项批复,同时抄送市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经确认作为拟建项目的市级电子政务项目的评审意见有效期一年,自发出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内电子政务实施单位未申请立项的,评审意见自行失效。

第十八条电子政务实施单位应当执行国家、省、市关于项目立项、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并按照立项批复确定的建设方案开展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实施情况报立项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市级电子政务项目建成并经试运行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

项目验收通过后,验收报告作为市财政部门办理财政投资评审及拨付后续资金的依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运行,市财政部门对项目后续资金不予拨付。

第二十条通过立项的市级电子政务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对立项批复确定的项目建设方案进行重大调整或者拟投资金额超过立项批复确定的投资概算总额10%的,电子政务实施单位应当报立项审批部门重新审核,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区(县)电子政务项目的评审、立项和建设参照本章市级电子政务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网络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电子政务网络实行统一管理制度。

电子政务网络由政务外网和政务内网组成。政务外网是非涉密工作业务专网,由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政务内网是涉密工作业务专网,由机要部门按照保密要求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特区建立统一的电子政务外网平台。

市、区(县)两级电子政务外网应当按照市电子政务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接入电子政务外网平台。

各电子政务实施单位之间的外网互联及与省、市、区的纵向外网连接,原则上依托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外网平台,不得自行铺设专网线路或者组建信息传输骨干网。已经建成的非涉密工作业务专网,应当逐步整合到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外网平台;确需保留的,应当实现与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外网平台的互联互通,并报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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