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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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电子政务实施单位申请接入电子政务外网平台,应当向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并凭其核准文件向市电子政务技术管理机构办理接入。

因国家、省另有规定,电子政务实施单位确需单独开设非涉密工作业务专网的,应当将电子政务外网技术及安全方案报本级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开设。

第二十五条 电子政务外网的IP地址由市电子政务技术管理机构统一分配、管理。

区(县)电子政务外网的IP地址,由区(县)电子政务技术管理机构向市电子政务技术管理机构统一申请后进行分配、管理。

区(县)电子政务技术管理机构应当向市电子政务技术管理机构通报本地电子政务外网的应用管理情况。

第四章 信息资源应用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特区建立电子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管理和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实现跨区域、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

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订全市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市电子政务技术管理机构负责开发、建设全市电子政务信息资源数据库和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第二十七条凡是列入全市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的信息,电子政务实施单位应当按照统一规定和标准,向市电子政务技术管理机构提供数据交换接口,并对入库信息进行实时更新,动态管理,确保其真实性和安全性。

电子政务实施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信息资源,以及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所产生的信息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综合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电子政务实施单位所获取的电子政务共享信息,只能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责需要。

未经提供信息的电子政务实施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或者公开所获取的电子政务共享信息,但属于政务信息公开范围内的信息除外。

第二十九条 特区推进电子证照系统建设,推进网上办事系统与电子证照系统对接,推进电子证照服务和应用。

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的标准规范,建立全市统一的政务电子证照文件数据库,推动电子证照文件共享应用,逐步实现全流程网上办事。

电子政务实施单位应当按照电子证照通用目录和服务目录,做好本单位政务证照电子化工作;鼓励服务对象使用电子证照,提高网上办事效率。

第三十条 教育、医疗卫生、供电、供水、供气、公共交通、环境保护等公共服务机构,应当通过网站及其他方式向社会提供与民众生活相关的公共服务。

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级公共服务机构的信息公开和服务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应用系统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汕头政府在线”是覆盖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共性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具备办公自动化、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等功能。

“汕头政府在线”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三十二条 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统一应用“汕头政府在线”开展网上办公、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等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确需在电子政务外网上单独开发或者保留已经开发运行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的,应当向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接入建设并负责其运行维护,同时接受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直接使用国家、省业务软件的电子政务实施单位,应当实现业务软件与特区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对接,建立数据返回共享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属地存储和应用。

第三十三条 特区推行办公自动化,建立统一的公文处理和公文交换系统,实行行政机关网上全流程办公自动化,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第三十四条特区建设统一的网上办事大厅系统,推行网上申办、后台审批、效能监察一体化的电子政务公共服务模式,推进政务公开、网络问政、行政审批标准化等工作,接受网上咨询、监督与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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