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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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决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经济社会效益与环境保护、居民健康及生产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影响进行研究和论证。

第十五条 决策专家论证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从专家库中选择咨询论证专家;

(二)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决策的性质、内容、复杂程度、时间要求等实际情况,给予专家组比较充分的研究时间,并提供论证所需的资料;

(三)参加决策论证的专家对决策进行相关研究后,应当出具书面论证意见。

第十六条 参加决策论证的专家,具有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等权利,对提出的论证意见署名负责,承担应尽的保密等义务。

第十七条 参加决策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3人。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或者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决策,参加决策论证的专家可以适当增加。

第五章 风险评估

第十八条 决策可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较大财政风险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或者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专业机构开展第三方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应当对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问题和企业、居民的承受力以及其他不稳定因素进行排查,判定风险程度,提出防范风险、增强可控性建议;

(二)开展生态环境风险评估的,应当判定环境影响程度,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有效措施,并对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科学论证和预判;

(三)开展财政风险评估的,应当对公共财政资金的投入和预期效益、收益期限、财政承受力以及政府债务风险等进行精算分析,判定风险程度,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市政府应当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重要依据。

根据风险评估报告,决策执行存在较大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在采取有效防范对策、调整决策并降低风险后再决策。

第六章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对市政府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决策草案,应当一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和说明;

(二)与决策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三)与决策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可行性研究等;

(四)与决策有关征求意见的报告;

(五)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需要的其他材料。

开展风险评估的,应当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一)决策是否符合市政府的法定职权;

(二)决策程序是否依照本规定履行;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合法,涉及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有直接影响的行政措施是否适当。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政府会议讨论。

第七章 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决策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市政府办公厅提供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和说明;

(二)公众参与反馈意见汇总和处理情况说明;

(三)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四)其他需要报送的有关材料。

开展风险评估的,应当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应当对决策作出通过、原则通过、开展试点试行、修改后再次讨论或者不予通过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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