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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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如实记录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通过的决策,需报请市委、上级行政机关批准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按照程序报请审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决策作出后,市政府办公厅应当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决策结果。

第八章 决策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和区、县(市)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三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和区、县(市)政府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正决策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 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社会各方面对决策的实施反响强烈并提出较多意见,以及决策试点试行期限届满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也可以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专业机构进行第三方评估,并提出评估报告,作为调整、完善或者停止执行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正决策决定的,市政府各部门和区、县(市)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

第三十三条 建立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违反本规定,导致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以及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区、县(市)政府决策程序,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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