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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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制定宁德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政府规章)程序,提高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工作的效率,保证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以及《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政府可以对本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拟定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应当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适应本市实际需要,突出地方特色。

第五条 市政府对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统筹负责本市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法规草案、政府规章项目的立项、起草、评估,并负责审查等具体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起草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的具体工作,并积极配合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做好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 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专项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年度财政预算,保障立法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建立以法律专家为主,吸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领域的专家以及基层一线有丰富经验的管理工作者组成的立法咨询专家库。

第二章 立项

第八条 市政府制定年度立法计划,并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对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承担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安排,按时上报审查。

第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需要制定法规、政府规章的,应当于每年11月15日前向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交下一年度的立项报告。立项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规、政府规章的名称;

(二)法规、政府规章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三)法规、政府规章的法律、法规等相关依据;

(四)法规、政府规章拟调整的对象、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五)起草、调研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以及拟向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送草案文稿的时间;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拟定法规和制定政府规章的立法建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提出拟定法规和制定政府规章的立法建议,有关部门在立项过程中要充分考虑。

第十一条 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分为提请审议(制定)项目、预备项目和调研项目。

列入提请审议(制定)的项目,应当在当年内完成;列入预备的项目,条件成熟的,可以在当年内完成;列入调研的项目,起草单位应当积极组织立法调研,做好立法前期工作。

对列入提请审议(制定)的项目,起草单位应当在当年4月30日之前,向市政府报送草案送审稿,不能如期完成起草任务的,应当向市政府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

(二)超越本市立法权限的;

(三)不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和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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