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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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对重大分歧意见,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进行立法协调,必要时召开协调会,起草单位以及有关单位应当指派立法项目负责人参加。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提请市政府组织协调,也可以列明各方理由、依据,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第二十九条 草案送审稿涉及重大问题的,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向有关专家征求意见,必要时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听证会听取意见。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召开上述会议时,起草单位应当指派立法项目负责人参加,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条 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或审议前,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修改后的草案送审稿发送相关单位复核,并会同起草单位修改完善草案送审稿,形成草案送审稿说明。

第五章 审议、公布和备案

第三十一条 法规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依法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

政府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依法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

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法规草案、审议政府规章草案时,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作说明,与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内容有关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和审议的意见,组织相关单位对法规草案送审稿、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呈报市长审定。

第三十三条 法规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市长签署市政府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政府规章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长签署市政府令予以公布。公布政府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市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

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应当及时在《宁德市人民政府公报》《闽东日报》和“中国·宁德”政府门户网站登载。

在《宁德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政府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三十五条 政府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依法报送国务院、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福建省人民政府、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政府规章的解释、评估、修改和废止

第三十六条 政府规章解释权属于市政府。

政府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一)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政府规章制定后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第三十七条 政府规章解释由该规章中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实施单位提出需要解释的建议,送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参照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送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政府规章解释与政府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八条 实施政府规章的市级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立法评估。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也可以根据需要对政府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负责实施政府规章的单位应当在该规章实施满三年后的30日内将执行情况,包括配套措施的制定、实施后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的建议等,向市政府报告。

负责实施政府规章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将评估事项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评估机构、行业协会等单位进行。

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政府规章上升为法规立法项目、修改或者废止政府规章、完善配套制度和改进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九条 政府规章应当根据社会发展需要适时修改或者废止。

政府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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