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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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不需要通过制定法规或者政府规章解决的事项。

立法时机尚不成熟的,不予列入提请审议项目和预备项目。

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报送的法规、政府规章立项报告和立法建议应当组织全面审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召开立项论证会。在汇总研究各方面立法项目建议的基础上,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根据立项申请的论证完善程度,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突出重点,统筹编制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

第十四条 年度立法计划确定后,原则上不予变更。因特殊情况需进行调整的,由提出立项申请的单位提出调整建议,经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提出调整年度立法计划建议,报市政府批准。

市委、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增加、调整的立法项目,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实施。

增加、变更、调整的项目涉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的,市政府有关部门需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部门作出说明,增加、变更、调整程序适用《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规定。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五条 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原则上由提出立项申请的单位负责。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能交叉或者法律关系复杂的项目,由市政府确定的主要部门为起草单位,其他部门配合起草工作。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起草单位的起草工作进行指导。

起草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过程中,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提前介入,也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业务对口的工作委员会参加起草工作。

重要行政管理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也可以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起草单位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起草,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委托起草方应当与接受委托的个人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 起草单位应当牵头成立立法项目起草小组,制定工作计划,落实领导责任、工作人员、工作期限和工作经费,按计划完成起草任务,按时报送草案文稿。不能如期完成起草任务的,应当向市政府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七条 起草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协调,总结实践经验,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违背上位法基本原则,原则上不重复上位法已明确规定的内容;

(二)符合立法技术规范要求,逻辑严密,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语准确,文字简明;

(三)体现行政机关职权、责任相统一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相统一;

(四)符合本市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内容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五)具有前瞻性,能在较长时间和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

第十八条 起草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征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起草单位应当召开论证会,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进行论证。

需要举行听证会的,由起草单位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的内容涉及各县(市、区)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应当按时书面反馈意见。涉及机构设置、经费预算的,应当专门征求编制、财政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条 起草单位对论证会、听证会和有关单位提出的意见以及向社会公开征求的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对有争议的意见应当充分协商和论证,经过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草案送审稿时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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