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规章制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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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报送规章送审稿时,起草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送审查的报告;

(二)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

(三)立法依据对照文本;

(四)起草规章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调研报告、国内外立法资料等相关资料;

(五)征求意见以及意见采纳情况的相关材料;

(六)召开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的会议材料;开展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和社会风险评估的相关报告;

(七)修改规章的,应当提交修改前后对照文本;

(八)规章贯彻实施方案和解读文本送审稿。

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立法依据对照文本、规章修改前后对照文本,应当报送书面材料一式五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相关材料,或者报送材料不齐全,经催报后仍不补正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可以退回起草单位。

第二十八条 规章送审稿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拟规范事项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二)起草规章的基本经过;(三)拟设定的主要制度、措施及其依据;(四)可行性及预期效果;(五)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及重大意见分歧的协调情况;(六)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属于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不成熟、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先行制定的规章,应当作出说明。

第四章 审查

第二十九条 规章送审稿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市政府法制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规章制定的原则和权限;(二)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规定,是否与有关规章协调、衔接;(三)是否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否体现公平正义;(四)是否体现改革精神,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推动作用;(五)管理措施是否必要、可行、适当;(六)是否正确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是否正确处理有关重大意见分歧;(七)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八)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可以中止审查,退回起草单位:

(一)规章制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存在重大合法性问题,明显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或者设定的主要制度脱离我市实际,缺乏可操作性,需要重新调查研究的;

(三)有关部门对规章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

(四)立法技术上存在较大缺陷,需要作全面调整和修改的;

(五)其他可以中止审查的情形。

规章送审稿自退回起草单位之日起三个月内,起草单位应当及时重新起草或者提出解决方案;期满仍未能完成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可以督促起草单位限期完成,也可以报告市人民政府决定终止该立法项目。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将规章审查稿以书面形式征求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部门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等单位的意见。

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部门以及相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规章审查稿,提出书面修改意见,按照时间要求反馈意见。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在市政府法制部门门户网站全文刊载规章审查稿,公开征求意见;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还可以通过报刊刊载、民意调查等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也可以深入基层调研,听取基层政府部门、立法基层联系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 日。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研究处理,对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予以反馈。

第三十三条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组织召开论证会,就规章审查稿涉及的重大问题、专业性问题听取专家、立法咨询员的意见。规章审查稿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或者对有关问题存在重大分歧,需要进行听证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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