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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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制定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二)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三)符合我市实际,突出地方特色;

(四)坚持民主公开;

(五)合理规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

(六)保障和促进改革。

第四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决定”等,但不得称“条例”。

规章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

法律、法规及省政府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五条 市政府统一领导规章的制定工作,将规章制定工作完成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负责规章制定的具体工作,并做好相关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积极配合做好规章制定工作。

第六条 规章制定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立 项

第七条 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认为下一年度需要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规章的,应于当年11月30日前向市政府报送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立法依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起草规章的单位和工作进度安排等作出说明。

第八条 市法制办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社会各方面可以通过铜陵政府法制网或者以书面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市法制办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市法制办应当将征集到的立法项目建议,交付有关部门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可行的建议,由相关部门按照立项程序报请立项。

第九条 市法制办应当根据国家、省、市立法情况,以及市政府年度工作的总体部署,对规章立项申请和立法项目建议进行汇总研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拟定年度立法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年度立法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立法项目分为审议项目、预备项目和论证项目。立法条件和时机较为成熟、当年可即时提交市政府审议的,列入审议项目。前期调研论证较为充分、力争当年完成的,列入预备项目,若审议项目因特殊原因需调整,则从预备项目中选择补充。确有立法必要但立法条件或者时机暂不成熟的,列入论证项目,可以先期开展可行性方面的调查研究,并可以视情况启动立法工作。

确定年度立法计划的审议项目,应当优先考虑上一年度立法计划中经调研论证后较成熟的预备项目和论证项目。

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起草单位,审议项目还应当注明报送草案送审稿的时间。

第十一条 年度立法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调整。

因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要求,确需在当年增加立法项目的,提出增加项目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市法制办说明情况,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报送相关资料,由市法制办进行补充论证,符合立项条件的报请市政府批准,列入当年立法计划。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二条 规章由市政府组织起草。市政府可以确定规章由一个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涉及重要行政管理事项或者全局性、综合性较强的规章,也可以确定由市法制办直接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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