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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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性较强的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与起草,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第十三条 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通过网上征集意见、书面征求意见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梳理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收集相关资料,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第十四条 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内容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者举行听证会。听证会按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五条及其他有关规定组织。

第十五条 起草规章,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责的或者与其他部门单位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单位意见。

有关部门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应当附具依据和理由,经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及时反馈起草单位。

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意见合理的,应当予以采纳;有争议的,应当充分协商;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报送规章草案送审稿时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六条 规章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起草单位应当按照程序先行报请市政府、市委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规章草案送审稿应当经起草单位的法制机构审查、起草单位集体讨论决定,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市法制办。几个起草单位共同起草的规章草案送审稿,应当由共同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分别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八条 起草单位完成起草工作后,应当将下列材料送市法制办审查:

(一)报送审查的报告;

(二)规章草案送审稿(内容一般应包括制定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

(三)规章草案送审稿说明(应当包含制定规章的必要性,起草过程,立法依据,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规定的主要措施,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收费、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等事项的重点说明,施行的可行性,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等内容);

(四)规章草案送审稿条款依据对照表。修改规章的,应当同时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五)起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

(六)征求意见以及意见采纳反馈情况的相关材料;

(七)开展前期调研、论证、听证的,需提交调研报告、论证报告、听证笔录;

(八)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市法制办应当加强规章起草工作指导;必要时,可以提前参与有关问题的调研、论证、听证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起草单位应当按照时限要求完成起草工作;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或者需要延期完成的,应当及时书面说明情况,由市法制办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政府决定。

第四章 审 查

第二十条 规章草案送审稿由市法制办负责统一审查,起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审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规定;

(二)是否与有关规章协调、衔接;

(三)是否合理规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

(四)是否妥善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规章草案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五)有关管理措施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六)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七)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市法制办应当在收到规章草案送审稿15日内进行初步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法制办可以暂缓审查或者退回起草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存在重大合法性、合理性问题,或者明显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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