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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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尚不成熟的;

(三)有关部门单位对规章草案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其协商的;

(四)未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意见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报送相关材料,或者报送材料不齐全,经催告后仍不补正的;

(六)不属于年度立法计划范围的;

(七)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市法制办对规章草案送审稿进行初步审查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将规章草案送审稿通过铜陵政府法制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实地调研、书面征求意见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向有关机关、组织、专家和公民等征求意见;可以开展立法协商、专家论证,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意见和建议。

市法制办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和研究,并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第二十三条 规章草案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内容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布,也未举行听证会的,或在审查阶段发现新问题的,经市政府批准,市法制办可以向社会公布,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五条及其他有关规定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单位对规章草案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市法制办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请市政府有关负责人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争议的主要问题、协调过程、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市法制办的意见报请市政府决定。

第二十五条 市法制办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单位沟通协商后,对规章草案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草案说明和条款依据对照表。

草案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章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确立的主要措施、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以及有关问题的特别说明等。

规章草案和草案说明经市法制办集体讨论决定后,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

第五章 审议、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六条 规章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特别重要的规章,经市长决定,可以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规章草案时,一般由市法制办作说明,起草单位根据需要对有关问题作补充说明;主要内容专业性较强的,可以由起草单位作说明。

第二十七条 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或者原则通过后,市法制办应当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章草案,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市长签署市政府令予以公布。

对审议决定再次审议或者不通过的规章草案,市法制办应督促起草单位按照审议决定及时办理。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令应当载明该规章的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市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

第二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实施部门应当在规章施行前做好宣传和实施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条 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铜陵市人民政府公报》、《铜陵日报》和铜陵政府法制网上刊登。《铜陵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三十一条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市法制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向国务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解释、评估和清理

第三十二条 规章解释权属市政府。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解释: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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