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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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送审稿,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多个单位联合起草的,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十四条 起草单位在报送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送审稿时,应当同时提交起草说明和指引资料。

指引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条文的上位法依据和国家有关规定;修改(不包括修订)现行法规、规章的,应当附上法规、规章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二)外省市的相关立法情况和经验以及国际上的相关立法经验、国际惯例;

(三)以下划线标明引用上位法内容的草案文本;

(四)市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参与起草工作情况以及发表意见情况;

(五)有关单位、公众反映的意见以及相关意见的采纳情况;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五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起草单位执行年度立法计划进行督促、指导和协调。

起草单位不能按时完成起草任务的,应当提前1个月向市政府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章 审核

第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送审稿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核。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就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送审稿的下列问题进行审核:

(一)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二)是否与本市法规和规章协调、衔接,需要改变现行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

(三)是否妥善处理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对送审稿主要内容的意见;

(四)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五)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送审稿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规章草案送审稿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缓办:

(一) 因出现新情况导致出台条件尚不成熟;

(二)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单位对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其协商的。

因前款所列原因致使本年度立法计划不能按期完成的,可以将该立法项目列入下年度立法计划。

第十八条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送审稿时,应当征求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单位意见,并同时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十九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就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拟解决的主要问题、规定的主要措施和确立的主要制度,召开立法座谈会、听证会。

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就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起草中存在争议的专业技术性问题召开论证会。

第二十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核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送审稿的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市政府法制机构开展调查研究,并提供有关档案资料以及其他必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协调后仍未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市长裁定或者由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及其说明应当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

第五章 决定和公布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时,由起草单位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起草情况作汇报说明,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的审核、修改情况作说明。

第二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根据审议情况修改后,由市长签署市政府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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