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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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规章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审议情况修改后报请市长签署,以市政府令形式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规章公布后,应当及时在市政府公报、市政府门户网站和《衢州日报》等媒体上全文刊登。

在市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二十六条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执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 答复和备案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对市政府规章有关具体问题的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八条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报国务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规章应当定期清理,发现与新公布的法律、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或者与法律、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修改、废止规章以及市政府提出本市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的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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