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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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5.资料项目19按下列要求报送:

注册分类1和3的放射性药品主要原料,应当进行小鼠急性毒性试验,药盒及制剂可进行异常毒性试验。若主要原料的合成精制产量有限,临床用量又极微,也可采用异常毒性试验。

6.资料项目20按下列要求报送:

(1)注册分类1的治疗用放射性药品,应当提供大鼠和狗的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医学内照射吸收剂量(MIRD)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注册分类1的诊断、治疗用放射性药品,应当提供药品中放射性核素完全衰变后的内照射吸收剂量,人体靶器官和非靶器官的吸收剂量的估算或国外相同或同类药物的文献资料。

(三)临床试验要求

放射性药品的临床试验,一般按照化学药品相应类别的要求进行。特殊情况下,临床试验的病例数在满足统计学要求的情况下可适当调整。

(四)定义

本要求中所指的放射化学品、药盒及制剂的定义如下:

放射化学品:系指直接用于放射性药品制剂的制备,含有放射性核素的物质。

药盒:系指与放射化学品配套使用,临用前快速配制放射性药品的一组待标记配体、还原剂、氧化剂、分离剂等组份的总称。

制剂:系指放射性核素与其他原料经过加工后制成的放射性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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