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审判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文号】:法发[2017]9号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颁布时间】:2017-04-05

【执行时间】:2017-04-05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院党组关于巡回审判、司法责任制、司法公开、网上办案等各项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巡回法庭审判管理工作,有效确保巡回法庭办案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巡回法庭示范效应,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此指导意见。

一、收立案阶段

1.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当通过各种方式采集再审申请人、申诉人、上诉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证件号码(身份证号、军官证号、护照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等)、手机号码、送达地址等,引导上述人员选择接受电子送达,要求上述人员签署“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提供被申请人、被申诉人、被上诉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2.对于符合民事、行政再审申请或者刑事申诉立案条件的,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当要求再审申请人或者申诉人提交再审申请书或者申诉状、原审生效裁判文书、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代理手续以及支持申请再审或者申诉理由的有关证据材料的电子文档。再审申请人或者申诉人未提交电子文档或者提交的电子文档不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其所需提供材料的规格和样式。对于确有困难无法自行提供电子文档的,工作人员应当指导扫描中心帮助制作电子文档。

3.对于二审案件,一审法院移送一审卷宗时,应当同时提供一审电子卷宗和上诉状、一审裁判文书、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代理手续、有关证据材料等上诉材料的电子文档。对于未按照要求提供电子卷宗的,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当要求一审法院补充材料。对于未按照要求提供上诉材料电子文档的,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可以要求一审法院补充材料,也可以指导扫描中心制作。

4.巡回法庭应当积极引导民事、行政再审申请人和诉讼代理人依托互联网申请网上预约立案或者网上立案。再审申请人申请网上预约立案,或者诉讼代理人申请网上立案的,应当详细填录本指导意见第1条规定的信息,并上传本指导意见第2条规定的电子文档。对于已经在网上预约立案的,巡回法庭应当提供优先立案通道,由再审申请人在立案窗口提交诉讼材料原件,并签署“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

5.信息中心应当建立稳定便捷的原审电子卷宗调取通道,支持巡回法庭工作人员根据接访和办案工作需要依权限实时调取辖区法院所有原审电子卷宗,并支持将原审电子卷宗自动导入办案平台。有条件的巡回法庭,可以会同辖区高级人民法院探索建立专门的电子卷宗调取通道,实现与辖区法院信息化平台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巡回法庭应当督促辖区法院配合做好电子卷宗制作和调取等各项工作,确保从源头上解决网上办案难题。

6.自接收下级法院、案件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提交的案件材料开始,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巡回法庭的所有工作均应依托信访系统或者办案平台进行,所有案件材料均应实现网上流转、网上审批、全程留痕,案件流程进展情况均应向案件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主动公开。

7.立案时,立案工作人员应当准确完整填写办案平台中的案件当事人信息、原审案件信息、立案案由等各项立案信息。对于二审案件,立案工作人员应当填录所有案件当事人的证件号码、手机号码、送达地址等信息;对于审查类案件,立案工作人员应当填录申请再审、申诉一方当事人的证件号码、手机号码、送达地址等信息。案件当事人在立案阶段已经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立案工作人员应当填录诉讼代理人的证件号码、手机号码、送达地址等信息。

8.除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外,巡回法庭一般情况下不应当办理请示案件。巡回法庭认为确实需要办理请示案件的,应当在立案前向审管办提交报告并说明理由。审管办会同立案庭、研究室及相关业务部门共同研究后,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的,巡回法庭可以立案。

9.分案工作依托办案平台进行,应当坚持随机、均衡、自动的基本原则,不再采用手工分案方式。巡回法庭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向审管办提出本庭详细的随机分案规则,经审管办审核后交信息中心办理。分案规则应在确保本庭主审法官办案工作量基本均衡的基础上,尽量简单、可行。各巡回法庭随机分案规则向全院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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