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审判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文号】:法发[2017]9号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颁布时间】:2017-04-05

【执行时间】:2017-04-05

10.各巡回法庭应当指定一名庭领导负责确认和调整分案。确定合议庭成员后,原则上不应变更合议庭成员。因特殊需要必须变更合议庭成员的,应当层报负责调整分案的庭领导审批。调整分案情况通过办案平台向全庭所有人员公开,并通过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向案件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公开。

二、审理阶段

11.案件审理过程中案件信息发生变化的,主审法官应当指导法官助理或者书记员及时在办案平台予以变更。对于审查类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法官助理或者书记员应当采集、填录被申诉人、被申请人的证件号码、手机号码、送达地址等信息。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当事人又委托、增加、变更诉讼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证件号码、手机号码、送达地址等发生变化的,法官助理或者书记员应当及时采集、填录、更新上述信息。法官助理或者书记员应当通过查阅案卷、联系下级法院、联系人民检察院等途径完成上述信息的采集工作。

12.合议庭成员确定后,书记员应当依托办案平台及时制作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传票,呈报承办主审法官或者审判长签发后,提交总值班室电子签章。书记员应当及时向案件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廉政监督卡、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书等文书和材料,并在办案平台及时填录送达信息。对于案件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同意接受电子送达的,以上文书及材料应当采用电子送达方式。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当通过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跟踪电子送达状态,并通过适当方式督促、指导受送达人及时接受电子送达,下载、查阅电子送达的诉讼文书。受送达人未接受电子送达的,及时采取其他方式进行送达。有条件的巡回法庭,可以探索由诉讼服务中心统一完成送达和电子送达工作,确保送达工作规范高效。

13.对于案件审理过程中收到的证据材料,由承办主审法官负责指导法官助理或者书记员同步扫描形成电子文档,并上传办案平台。主审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应当依托办案平台完成各种笔录、报告、裁判文书的整理与起草工作,或者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及时上传办案平台。

14.合议庭成员确定开庭时间后,一律由书记员通过办案平台预订法庭。对于庭审直播案件,由法官助理或者书记员准备案情简介,通过办案平台报承办主审法官或者审判长审批后提供给庭审直播平台运维人员。预订法庭后原则上不应变更庭审时间和庭审地点。确实需要变更的,书记员应当及时主动向案件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作出解释说明。庭审直播预告发布后,庭审需要改期的,承办主审法官应当及时指导书记员通过办案平台进行取消庭审和预订法庭的操作,系统自动发布庭审改期公告。

15.对于庭审直播案件,应当在开庭通知书、传票中告知检察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庭审直播的有关情况。检察机关或者案件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申请不进行网络直播,经审查确有正当理由的,承办主审法官通过办案平台填写《最高人民法院庭审不进行网络直播审批表》,层报庭长审批同意,可以不直播。

16.庭审直播预告发布后,出现撤诉调解等特殊情形的,承办主审法官应当通过办案平台填写《最高人民法院取消庭审网络直播审批表》,层报庭长审批同意后,系统自动发布取消庭审直播的公告,并载明取消理由。

17.庭审开始时,书记员负责操作科技法庭系统、庭审直播系统,庭审网络直播自动进行。庭审网络直播过程中,出现不适宜直播的特殊情形的,审判长有权决定中断庭审直播。书记员根据审判长的指令,进行相应操作。中断直播的事由消除后,审判长应当指令书记员恢复庭审直播。中断直播的事由无法消除,或者庭审出现确不适宜继续直播的情况,审判长有权决定终止庭审直播。中断、恢复、终止直播的,应当记入开庭笔录。终止直播的,审判长应当在庭审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说明,经巡回法庭庭领导审批,报审管办和新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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