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部,发改委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两高工作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颁布时间】:2019-01-01

【执行时间】:2019-01-01

11.探索完善鉴定收费管理和经费保障机制。司法部、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指导地方完善司法鉴定收费政策。与相关鉴定机构协商,探索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公益诉讼时先不预交鉴定费,待人民法院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与有关部门协商,探索将鉴定评估费用列入财政保障。

12.依法合理使用专家意见等证据。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涉及案件的专门性问题难以鉴定的,可以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并参考行政执法机关意见、专家意见等予以认定。

五、关于诉前程序的问题

13.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履职尽责的标准。对行政执法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判断和认定,应以法律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法定职责为依据,对照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行为、是否全面运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监管手段、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得到了有效保护为标准。检察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可通过听证、圆桌会议、公开宣告等形式,争取诉前工作效果最大化。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研究出台文件,明确行政执法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认定标准。

14.强化诉前检察建议释法说理。检察机关制发诉前检察建议,要准确写明行政执法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意见部分要精准、具体,并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要严守检察权边界,不干涉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履职和自由裁量权。

15.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行政执法机关接到检察建议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反馈,确属履职不到位或存在不作为的,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因客观原因难以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应当制作具体可行的整改方案,及时向检察机关说明情况;不存在因违法行政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情形的,应当及时回复并说明情况。

六、关于提起诉讼的问题

16.检察机关应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经过诉前程序,行政执法机关仍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状态尚未得到实质性遏制的,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17.行政执法机关应依法参与诉讼活动。进入诉讼程序的,行政执法机关应按照行政应诉规定相关要求积极参加诉讼,做好应诉准备工作,根据诉讼类型和具体请求积极应诉答辩。对于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形,在诉讼过程中要继续推动问题整改落实,力争实质解决。对于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要严格执行,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主动依法履职。

七、关于日常联络的问题

18.建立日常沟通联络制度。各方应明确专门联络机构和具体联络人员,负责日常联络及文件传输等工作。各方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讨解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以及司法办案中突出存在的确定管辖难、调查取证难、司法鉴定难、法律适用难、从严惩治难等问题。对于达成一致的事项,以会议纪要、会签文件、共同出台指导意见等形式予以明确。检察机关和各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日常工作层面进一步拓宽交流沟通的渠道和方式,建立经常性、多样化的交流沟通机制。

19.建立重大情况通报制度。为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时处置突发性、普遍性等重大问题,对于涉及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及检察公益诉讼的重大案件、事件和舆情,各方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共同研究制定处置办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在办案中发现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20.建立联合开展专项行动机制。各方开展的涉及对方工作范围的专项行动等,可邀请对方参与,真正形成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执法工作合力,共同促进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依法行政。

八、关于人员交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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