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部,发改委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两高工作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颁布时间】:2019-01-01

【执行时间】:2019-01-01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各项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职能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就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合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形成如下协作意见。

一、关于线索移送的问题

1.完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各方应积极借助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经验做法,逐步实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相关信息实时共享。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涉嫌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办理。

2.建立交流会商和研判机制。各单位确定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建立执法情况和公益诉讼线索交流会商和研判机制,由检察机关召集,每年会商一次,确有需要的,可随时召开。有关行政机关也可就本系统行政执法和公益诉讼线索情况单独进行交流会商,共同研究解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执法中的突出问题。检察机关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易发、高发的系统性、领域性问题,可以集中提出意见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对检察机关办案中的司法不规范等问题,可以提出改进的意见建议。

3.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根据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需要,行政执法机关向检察机关提供行政执法信息平台中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和监测数据,以及环保督察等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信息。检察机关定期向行政执法机关提供已办刑事犯罪、公益诉讼等案件信息和数据信息。进一步明确移送标准,逐步实现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及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可能存在履职违法性问题提前预警等功能。

二、关于立案管辖的问题

4.探索建立管辖通报制度。检察机关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一般由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立案并进行诉前程序。对于多个检察机关均有管辖权的情形,上级检察机关可与被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的上级机关加强沟通、征求意见,从有利于执法办案、有利于解决问题的角度,确定管辖的检察机关。

5.坚持根据监督对象立案。对于一个行政执法机关涉及多个行政相对人的同类行政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可作为一个案件立案;对于一个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事件,多个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情形的,检察机关可以分别立案。

6.探索立案管辖与诉讼管辖适当分离。上级检察机关可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考虑被监督对象的行政层级、生态环境损害程度、社会影响、治理效果等因素,将案件线索指定辖区内其他下级检察机关立案。在人民法院实行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地区,需要提起诉讼的,一般移送集中管辖法院对应的检察院提起诉讼。

三、关于调查取证的问题

7.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对于重大敏感案件线索,应及时向被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的上级机关通报情况。行政执法机关应积极配合检察机关调查收集证据。

8.建立专业支持机制。各行政执法机关可根据自身行业特点,为检察机关办案在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方面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如协助做好涉案污染物的检测鉴定工作等。检察机关可根据行政执法机关办案需要或要求,提供相关法律咨询

9.做好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的衔接。深化对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关系的研究,加强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与审判机关的沟通协调,做好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配合和衔接。

四、关于司法鉴定的问题

10.探索建立检察公益诉讼中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和使用衔接机制。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有序发展的原则,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司法鉴定委托难等问题,适当吸纳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的鉴定检测机构,加快准入一批诉讼急需、社会关注的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针对鉴定规范不明确、鉴定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加快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标准规范的修订、制定等工作,建立健全标准规范体系。加强对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的监督管理,实行动态管理,完善退出机制,建立与司法机关的管理和使用衔接机制,畅通联络渠道,实现信息共享,不断提高鉴定质量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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