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部,发改委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两高工作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颁布时间】:2019-01-01

【执行时间】:2019-01-01

21.建立人员交流和培训机制。各方可定期互派业务骨干挂职,强化实践锻炼,进一步优化干部队伍素质。检察机关可聘请部分行政执法机关业务骨干任命为特邀检察官助理,共同参与公益诉讼办案工作。检察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举办相关培训时,可以为各方预留名额,或邀请各方单位领导和办案骨干介绍情况,定期开展业务交流活动,共同提高行政执法和检察监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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