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2019修正)

【颁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颁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颁布时间】:2019-04-12

【执行时间】:2019-06-01

(一)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可扣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至12个月。

(二)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对船舶、设施处以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本人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并可扣留船员职务证书12个月至24个月或吊销船员职务证书。

(三)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对船舶、设施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扣留船员职务证书6个月至24个月。

第五十四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航路内设置、构筑设施或进行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除责令其所有人限期搬迁或拆除外,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以下列数额的罚款:

(一)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三)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搬迁、拆除设施,打捞清除沉船沉物,处理水下工程善后事项,遗留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或在搬迁、拆除设施,打捞清除沉船沉物,处理水下工程善后事项前,其所有人或经营人未按规定设置标志,并将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准确地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以下列数额的罚款:

(一)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三)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节 违反海上危险货物载运安全监督管理秩序

第五十六条 本节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包括危险化学品。

第五十七条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的船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或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检验合格;

(二)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

(三)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重复使用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

(四)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

第五十九条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船舶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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