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注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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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招用未经注册的人员上船工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给予船员注册或者签发船员服务簿;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船员服务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二条 船员体格检查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船员体检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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