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项目审核应分别按新开工和续建两类项目开展。其中,新开工项目指未获中央补助投资支持的项目,续建项目指已获中央补助投资支持的项目。
新开工项目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已纳入规划;
(二)前期工作完备合规,项目当年可开工建设;
(三)预期运行效果(包括项目预期水质改善状况、运行负荷等内容)可达到设计目标;
(四)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在审批核准文件中,已明确与水污染防治直接相关的建设内容、投资和水质改善目标;
(五)项目未重复申请其他中央预算内专项投资;
(六)资金申请报告和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合规、完备。
续建项目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当年尚有建设任务;
(二)项目上年度投资计划已执行完毕,建设内容与投资计划保持一致。
(三)项目未重复申请其他中央预算内专项投资;
(四)招标合同等手续和材料真实、有效、合规、完备;
第十二条对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缺口等情况,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省级资金申请报告(仅新开工项目报送)、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项目审核意见,以及项目所需的附件材料。省级发展改革委对审核结果,以及所报送文件和附件负责。
第十三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上报的省级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每个项目的总投资、建设规模、资金筹措渠道和实施进展情况,并附项目单位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核准、备案文件)、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和配套资金承诺文件或特许经营协议。
第十四条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本地区年度中央补助投资额度,提出的中央补助投资项目安排原则,以及单个项目中央补助投资额建议,并分别附新开工项目和续建项目的有关材料。
新开工项目材料包括:
(一)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项目当年度资金需求情况的报告;
(二)对于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管网项目,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所在地现有同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总体情况;
(三)项目名称发生变更,与规划项目名称不一致时,由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具项目名称变更证明;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续建项目材料包括:
(一)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项目资金到位、实施进度和当年度资金需求情况的报告;
(二)项目主体土建工程和主要设备的中标文件及合同(中标通知书要与合同逐一对应);
(三)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三章 切块下达投资项目的审核和申报
第十五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自行组织项目申报,并参照直接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审查程序和内容,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新开工和续建项目予以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
第十六条对于审核通过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本地区年度中央投资补助额度,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文件,明确项目建设任务和年度投资申请总额,以及中央补助投资的分解原则,并附单个项目的中央补助投资分解清单。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下达和调整
第十七条对于直接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审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审批新开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下达投资计划。对于单个项目的中央补助投资,可在确定中央补助投资上限后分年度予以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