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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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对于建成运行一年及以上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选取部分项目开展后评价。后评价重点是项目实施情况、运行情况、环境治理效果等内容,后评价结果应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于发现的问题,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进行总结整改,提高项目审核和决策水平。

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需要对投资政策实施情况进行后评价,必要时可对中央补助投资政策进行调整。

第六章 项目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依据职责对项目前期工作、资金落实和使用、信息公开、建设管理和运行效果等情况开展稽察和检查,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察审计,确保中央补助投资使用合理,项目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发挥治污效益。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的稽察机构应对水环境综合治理类项目的实施情况开展重点稽察。

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予以查处,并督促项目单位进行整改。对于整改情况,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成后,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项目运行和排放情况的监管,确保项目长期稳定达标运行,发挥项目治污效益,避免二次污染。

污水处理设施的负荷率不低于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污泥处理、中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等设施的处理量不低于设计能力;水环境综合治理等项目达到环境改善目标。

第三十三条中央补助投资项目应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对于公众反映的有关情况,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开展检查或与有关部门开展联合调查,确有问题的,要督促项目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予以公开。

第七章 项目违规处罚

第三十四条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审核和监管不严,造成项目不能按期开工、拖延工期,以及实施中擅自调整建设规模、无法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可收回中央补助投资,或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安排该地区的中央补助投资。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无特殊情况,未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切块下达投资时所明确的投资标准和建设任务分解下达投资计划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暂停或调减该地区中央补助投资额度。

第三十五条项目单位未按承诺落实或不能及时到位配套资金,未落实工程设计标准和建设质量要求,以及未按规定进行项目信息公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停止、核减或收回投资补助资金。对于问题严重,受到稽察、审计等重大通报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安排该地区的中央补助投资。

项目单位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于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决策不科学,建成后无法正常达标运行,导致中央补助投资不能发挥效益的,将追究审批机构(或项目单位)的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视情节轻重,调减项目所在省份的中央补助投资年度安排额,或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安排项目所在省份的中央补助投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和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情况,适时对本办法进行调整。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办地区[2011]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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