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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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对于切块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仅下达各地区年度中央补助投资总额和项目建设总规模,不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单个项目中央补助投资上限,将投资计划分解至具体项目,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分解计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九条 投资计划下达后,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投资计划。

对于因特殊原因,建设内容发生调整、中央补助投资有结余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调整计划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视情况对投资计划进行调整。

第五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条中央补助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单位负责制。项目单位应按照产业化方式推进资金筹集、项目实施和运行,健全项目建设运行管理和资金使用责任制,确保责任落实到个人。

第二十一条中央补助投资项目应按照有关法律及规定,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环节,以及特许经营许可中开展招标,并依法订立合同。合同内容应与中标内容保持一致。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规定开展招标核准,核准为邀请招标、自行招标、不招标和部分招标的,必须有明确的法规依据。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核准内容开展招标,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招标结束后要及时将结果报送招标核准部门。

第二十二条 中央补助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监理制。项目单位应明确监理单位的监理责任,建立监理责任追究制,并对监理单位开展定期监督。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机制,严格履行各项审批程序,按照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投资和建设内容组织项目实施,及时开工建设,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中央补助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应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项目单位应开设资金专户,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资金拨付工作,确保中央补助投资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拨付,并与其他配套资金拨付进度总体保持一致。

第二十五条对于涉及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总投资、工艺技术和标准等重大变更事项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程序报原审批、核准或备案部门重新审批、核准或备案,并将结果按程序报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及时组织开展项目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项目验收通过后1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将验收结果报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当地发展改革部门核实后应及时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对于按特许经营等方式建设运营的项目,在特许经营期届满移交时,接收方可依据合同规定进行验收和提出违约赔偿。

第二十七条对于不涉及保密要求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规定主动公开项目信息。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投资、建设内容、项目建设进展、中央补助投资和配套资金到位完成情况,以及项目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名称。

项目建成运行后,还应公开项目竣工验收情况、项目运行情况和污染治理效果。其中,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每半年至少公开一次项目运行状况和排放达标情况。

第二十八条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当地发展改革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实后,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将当年竣工项目情况、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包括项目实际总投资和建设规模,中央补助投资、配套资金的到位和完成情况,项目建设情况,以及要求报送的其他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九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完善与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机制,将同类项目纳入城镇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确保纳入系统的项目名称和建设内容等信息与投资计划下达的信息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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