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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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第十七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第十八条 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一般按照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进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十九条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初步设计审批程序。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依据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进行编制。

第二十二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勘察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修改后的勘察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和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得压缩合理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期和施工图审查周期。

第二十五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质量负责,并承担审查责任。

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后,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检查机制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鼓励推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审定、发布和推广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设计。

第二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诚信管理机制,开展信用评价,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信用记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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