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第三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国家和本市对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的勘察、设计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三条 军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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