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国家和本市对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的勘察、设计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三条 军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第三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国家和本市对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的勘察、设计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三条 军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1.本站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所分享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 QQ:2122654 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法律FAQ”:https://www.lawfaq.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