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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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效  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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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救灾物资分级储备责任,制定并组织实施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和年度购置计划,合理确定储备物资品种和数量,根据区域特点储备生活物资和应急救援工具,保障灾害应急救助期间的物资需求。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救灾物资紧急调运保障机制,在灾害应急救助期间可采取开辟专用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等措施,保障救灾人员、物资、设备和受灾人员优先运输和通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灾害特点和减灾需要,利用学校、广场、公园、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明确场所的维护管理单位,设置明显规范的场所标志,向社会公布避难场所名称、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救助人员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自然灾害信息员,协助有关涉灾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递、灾情信息收集报告、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防灾减灾知识宣传等工作。

第三章 应急救助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农牧、林业、国土、气象、地震等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减灾委报告灾害预警信息,并通报灾害预警地区人民政府。灾害预警地区人民政府和减灾委应当组织有关方面做好应急救助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减灾委应当及时启动相应等级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和公众防范措施;

(二)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

(三)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四)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五)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六)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采取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措施;

(七)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指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救灾;

(八)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可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 受灾地区储备的救灾物资不能满足应急救助需求时,可报上级人民政府调拨救灾物资,或者由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救灾物资紧急采购。

第二十一条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有关灾情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报送灾情,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灾情。对灾害造成特别重大或者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可越级上报。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规定逐级上报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救灾工作动态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减灾委应当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情况组织灾害损失的评估、核定和发布。

第四章 灾后救助

第二十二条应急救助阶段结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就地安置可通过搭建帐篷或者借用公房、体育场馆等临时集中安置,应当避开易发次生灾害地段,选择在交通便利、地势平坦、易于排水、适宜搭建帐篷、便于恢复生产生活的区域,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鼓励受灾人员通过投亲靠友等方式自行安置,对采取自行安置的受灾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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