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决定、命令和决策部署造成后果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编制防灾减灾规划或者未制定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造成后果的;

(三)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采取应对处置措施而未采取措施造成后果的;

(四)未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审核确定住房灾后恢复重建补助对象造成后果的;

(五)不按专款(物)专用规定分配、调拨和使用救灾款物,或者发放救灾款物不及时、不公开,造成后果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生活救助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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