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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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应当与新区开发、旧城及商业街区改造、道路建设等相结合。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停车场的投入力度,保障公共停车场建设。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十五条 公共停车场建设可以采取划拨、出让、租赁等方式供地。

中心城区6000平方米以下且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地块,优先用于公共停车场等公用配套服务设施建设。

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符合公共停车场布局规划要求的,经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建设公共停车场。

政府储备的土地,符合有关临时停车场建设条件且周边存在停车需求的,可以设置临时停车场。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十六条停车场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规划部门审核停车场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停车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

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停车场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住建、规划、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消防等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停车设施,应当按照一定比例配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公共停车场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置残疾人车辆停放专用泊位,建设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施。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区域停车诱导系统和停车信息网,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配建停车诱导子系统,并将其停车信息纳入本区域停车诱导系统。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 中心城区从事公共停车场经营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中心城区以外区域的,向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办理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停车场地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

(二)营业执照;

(三)停车场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

(四)停车设施、设备清单;

(五)服务、管理、安全等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安装机械式停车设施,应当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安全管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等相关证书。

第二十条 停车场建成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停车场停止使用或者改变用途。

从事经营的公共停车场确需停止使用或者依法改变用途的,经营者应当在停止使用或者依法改变用途三十日前向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共停车场备案、开放、停止使用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设置收费岗亭、停车场标志牌等设施,在显著位置公示停车场名称、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二)划设明显的车位、停泊方向、车辆进出引导标志,进口匝机应当与城市道路保持安全距离;

(三)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通讯、消防、环保、监控、充电等设施;

(四)保持停车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运行;

(五)配备安全防范设施和管理人员,履行停放车辆的安全管理责任;

(六)依法阻止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和垃圾、渣土的车辆在停车场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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