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在龙湖水域保护区内开展水上训练、竞赛、航模及其他大型游乐体育活动或者影视拍摄活动的,举办者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因举办活动造成龙湖水域保护区环境污染或者设施损坏的,举办者应当负责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龙湖水域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水域、围湖养殖;
(二)擅自修建排水、阻水、取水设施;
(三)擅自向龙湖水域投放水生物种;
(四)电鱼、炸鱼、毒鱼或者网鱼、垂钓;
(五)在龙湖水域游泳、洗澡;
(六)擅自乘用木筏、橡皮艇等浮动设施进入龙湖水域;
(七)携带犬只等宠物进入龙湖水域;
(八)擅自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九)倾倒、堆放垃圾、渣土或者其他废弃物,排放污染物;
(十)随地吐痰、便溺、丢弃垃圾;
(十一)其他影响水体质量或者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龙湖水域保护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龙湖水域保护区及相邻区域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水务、环境保护、公安、交通(海事)、城市管理等行政执法机构进行应急演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水务、环境保护、公安、交通(海事)、城市管理等行政执法机构,建立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对龙湖水域保护管理中出现的重大、复杂行政执法事项,实施综合执法。
第二十三条 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及相关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龙湖水域保护管理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影响龙湖水域保护区水体质量或者损毁公共设施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二十四条 在龙湖水域保护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委托郑东新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涂污、损毁或者擅自拆除、移动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条规定,携带犬只等宠物进入龙湖水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占用龙湖水域、围湖养殖或者擅自修建排水、阻水设施或者擅自向水域投放水生物种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郑东新区水务管理机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一)在龙湖水域网鱼、垂钓;
(二)在龙湖水域游泳、洗澡;
(三)擅自乘用木筏、橡皮艇等浮动设施进入龙湖水域。
第二十九条从事龙湖水域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或者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履行管理制度造成水体污染的;
(二)未及时清淤疏浚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及时处理举报投诉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