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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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政务服务事项实行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

(一)申请人办理相关业务时,首先接待的部门应当负责为申请人提供指引、介绍或者答疑服务。

(二)申请人办理相关业务时,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申办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要件等基本信息;对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十八条 申请人提出政务服务申请应当依法向政务服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

第十九条 申请事项属于政务服务部门职责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注明受理日期的书面凭证。

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在第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同意受理的,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自动生成受理通知。

第二十条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收到申请的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政务服务部门申请。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等审批的,收到申请的部门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需要申请的理由。

第二十一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书面凭证,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二十二条 根据办理方式的不同,政务服务事项可分为即时办理、承诺办理和联合办理。

(一)即时办理。对于程序简单、申报材料齐全、可当场办结的事项,受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结;申请人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出具《补充材料通知单》,并在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当场办结。

(二)承诺办理。对于程序复杂,需经现场勘验、审核、论证或者听证等办理过程的事项,受理部门当场审核申报材料,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出具《承办事项受理通知单》,正式受理该事项,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申请人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出具《补充材料通知单》。时限内提前办结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特殊情况超时限办理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三)联合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由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协调相关政务服务部门,按照统一受理、同步审查的原则实行联合办理。

第二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政务服务部门提供政务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收取费用的,应当公布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在政务服务中心规定的窗口统一缴纳。

第二十四条 政务服务部门在完成政务服务事项的审批后,应当统一使用本部门审批专用章。

审批专用章仅限于政务服务中心内使用。

第四章 政务服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政务服务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行政机关绩效考评。

第二十六条 政务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的群众满意度评价制度。

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应当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而未进驻的;

(二)未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在政务服务中心之外的场所受理申请的;

(三)应当派驻在编人员而未派驻的;

(四)对应当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而未履行牵头责任、协办责任的;

(五)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

(六)应当举行听证而未举行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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