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其他违反有关政务服务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通报派驻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超越职责作出准予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在承诺期限内未作出决定的;
(三)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
(四)在受理、审查、决定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五)窗口服务过程中作风粗暴、态度恶劣、违规办理,经查实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政务服务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政务服务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有违规收费、滥用职权、索贿、受贿以及其他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由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街道(乡镇)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务服务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原《沈阳市行政审批若干规定》(市政府[2002]第12号令)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