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扣留、扣查他人邮件、快件的;
(二)以围堵、拦截、聚众闹事等形式,扰乱寄递服务场所正常秩序的;
(三)非法拦截、强登、扒乘邮件、快件运输车辆的;
(四)盗窃、冒领、倒卖邮件、快件的;
(五)窃取、泄露用户信息的;
(六)利用寄递进行诈骗犯罪的;
(七)挪用、侵占、盗窃业务款和代收货款的;
(八)其他影响寄递服务的违法行为。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个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协调做好邮件、快件的及时派送工作。
第十四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评议考核制度。对扣留、倒卖、盗窃、隐匿、毁弃邮件、快件或者泄露用户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除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外,还应记入邮政、快递企业的不良信用记录,定期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