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力资源市场,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的举报投诉电话。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处理。
第三十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举报专查制度。人社、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要限期整改,对逾期仍未整改的,取消其享受政策资格。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取消其享受政策资格,并追回补贴资金。对相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仍执行原相关政策。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