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意见:给付抚养费,事关未成年人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义务人若以时效经过为由不支付抚养费,将使权利人的生活没有保障,不仅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更有违基本人文关怀。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对申请执行时效作出规定,并明确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诉讼时效相关规定。申请执行时效的功能与诉讼时效相类似,都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给付抚养费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相应地,申请执行给付抚养费的生效裁判,也不应受执行时效的限制,从而体现为此类请求权的特别保护。司法实践中,已有不少司法裁判对此形成共识,比如(2020)最高法执监66号执行裁定,即在抚养法律关系存续期间内,申请执行人申请给付抚养费,不应受到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咨询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李 滨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 徐 霖
申请执行人申请给付抚养费,是否受到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法律FAQ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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