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很多当事人存在一个误区:“只要对方户口在这儿,我就能在本地法院起诉。”近期,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辉南人民法庭在审查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时,就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对被告的经常居住地进行了审慎认定,最终裁定不予受理,引导原告去有管辖权的法院维权。
原告陈某以不当得利为由,欲在辉南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王某。王某的户籍地显示为辉南县某村,故向辉南县人民法院辉南人民法庭递交了起诉材料。
法庭审查:不只看“户口本”,更要看“生活轨迹”
受理案件后,辉南县人民法院辉南人民法庭工作人员联系被告王某了解情况。王某辩称:“我早就搬走了,在沈阳已经生活20多年了。”为证明其主张,王某向法庭提供了其在沈阳市的房产证复印件、近年的物业费缴费证明以及参与小区业主大会表决的会议记录。
一边是辉南户籍,一边是沈阳房产,到底该在哪里打官司?
为了查清事实,法庭启动了实质化审查程序。第一站:奔赴户籍地,实地调查核实,法庭干警第一时间前往被告王某户籍所在的村委会进行调查,查台账、访村干、看记录。查最新底册:村委会工作人员协助查阅了最新的村民管理登记信息,未发现王某在该村居住、参与村务或耕种土地的任何记录。翻历史旧账:法庭要求查阅最久远可追溯至10年前的村级老台账、土地承包记录及村民往来登记,同样无王某的任何生活痕迹。村委会证言:村委会根据掌握的情况,依法出具了《证明》,证实王某已搬离该村长达十余年,常年不在本村居住。
法律依据与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合上述调查结果,法庭依法认定:
户籍地虽在辉南,但已是“空挂户”:户籍登记的地址对于被告而言,已失去作为生活中心的法律意义。
证据链形成闭环:被告本人提交的房产证、物业费单据等材料,与村委会查实“查无此人、离村十余年”的客观事实,能够相互印证。
裁定结果: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被告王某的经常居住地已变更为辽宁省沈阳市。辉南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并告知原告陈某应当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沈阳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寄语:诉讼维权,找准“家门”少跑路
辉南县人民法院在此提醒广大群众:
证据是关键:认定经常居住地,可以通过居住证、房产证(或租房合同)、水电煤气物业缴费记录、社保缴纳记录、社区/物业证明等予以证实。
法院审查是严肃的,法院不会仅凭被告一句“我在外地”就轻易裁定不予受理,也不会仅凭原告一张户籍证明就强行立案,而是深入基层、查账问人,用严谨的调查保障程序正义。下一步,辉南县人民法院将继续严把立案审查关,既不让原告跑冤枉路,也保障被告在方便的地点应诉的权利。
如何认定被告经常居住地?
2026-06-16 08:01:22 法律FAQ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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