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宣传是商家拓宽销路的常用方式,不少企业会安排在职员工客串模特拍摄宣传素材。但员工离职后,企业继续使用员工肖像用于商业推广,极易引发肖像权侵权纠纷。近日,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肖像权纠纷案,判决被告企业下架侵权配图、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明晰了员工离职后肖像使用的法律边界。
谭某曾系拓某公司员工,工作岗位为视觉部摄影助理,在职期间除了完成助理工作外,还客串产品模特,辅助摄影师完成拍摄任务。拓某公司据此每月为其增加模特拍摄补贴1000元,并将拍摄的照片用于公司网店产品宣传。谭某离职后,发现拓某公司仍在其网店内多款产品的详情页中使用含有其肖像的图片作为产品宣传图片。
谭某认为,拓某公司未经许可、公开使用其肖像用于商业宣传,已构成对其肖像权的侵犯,造成一定不良影响,故诉至法院,要求拓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白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依法享有肖像权。虽然因劳动关系的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员工在职期间的肖像权常受到一定制约,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无限期“免费”使用。本案中,谭某离职后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已解除,公司在未重新征得谭某许可的情况下继续使用其肖像用于广告宣传,构成对谭某肖像权的侵犯,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拓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侵权照片,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谭某肖像权损失5000元。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本案中,谭某在职期间因工作需要为公司拍摄照片用于产品宣传,公司按月支付拍摄补贴,公司据此获得了谭某肖像用于网店宣传等特定目的的使用权。但谭某离职后,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公司对其肖像使用的前提条件已发生变化,公司未重新征得谭某许可继续使用其肖像不再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构成对谭某肖像权的侵犯,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使用员工肖像进行商业宣传时,应当与员工签订使用协议,明确约定肖像使用的范围、期限、费用等核心事项,尤其是涉及劳动关系解除后能否继续使用问题,避免产生肖像权纠纷。劳动者应增强自身肖像权保护意识,在职期间因工作需要向用人单位提供宣传资料时,可要求用人单位明确使用范围和期限。当自身肖像权受到侵害时,应留存书面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员工离职后,原公司继续用其肖像进行商业宣传
2026-06-16 09:02:23 法律FAQ 来源:中国法院网
产品宣传是商家拓宽销路的常用方式,不少企业会安排在职员工客串模特拍摄宣传素材。但员工离职后,企业继续使用员工肖像用于商业推广,极易引发肖像权侵权纠纷。近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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