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装未婚,骗女友怀孕流产,侵害“性权利”

2019-12-26 14:37:13 法律FAQ 来源:

渣男年年有,今年特别多。家暴出轨不少见,网上征婚也常见,已婚还敢征婚的可是头一次见!胆子不小,出事了可跑不了。道德谴责是必须,违法行为应担责! 案情回顾 丁玉(化......

渣男年年有,今年特别多。家暴出轨不少见,网上征婚也常见,已婚还敢征婚的可是头一次见!胆子不小,出事了可跑不了。道德谴责是必须,违法行为应担责!

案情回顾

丁玉(化名)和李华(化名)在百合网相识,李华在网上的信息是单身,两人一年的交往中,李华始终称自己离异。丁玉在结婚的前提下和李华同居,并且为其怀孕、流产。

已婚装未婚,骗女友怀孕流产,侵害“性权利”

当丁玉发现李华并未离异后,精神受创,进而精神抑郁,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李华向她出具书面致歉信,并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0余万元。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丁玉提交的聊天记录、照片、流产病历等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李华主动结识丁玉,且多次邀约促成双方同居生活。李华通过自我承诺及亲友协同方式,恶意长期隐瞒其已婚事实,原告得知实情后精神上备受打击。

李华的行为侵害了丁玉人格权下的性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判决李华赔偿丁玉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并向其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如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有关报刊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李华承担。

我国民法里,未明确提出“性权利”的概念。但在国外及台湾地区等都明确提出公民有“贞操权”,比如台湾地区民法规定中,即有大意为“欺诈形式违背妇女意愿和其发生性关系,则侵权人要承担侵权的责任。”

本案中,已婚的被告李华通过网站公开发布征婚信息,该行为明显有悖于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亦有失诚实信用及道德准则。

在其恶意隐瞒下,直接误导丁玉对其性权利进行的处分,使丁玉与其发生关系后怀孕、流产,侵害了丁玉人格权下的性权利。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等人身、财产权益”的意思是,除了上述的具体权利之外,还有其他民事权益也属于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如死者名誉、胎儿人格利益等。

考虑到民事权益多种多样,立法中难以穷尽,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还会不断地有新的民事权益纳入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因此,侵权责任法没有将所有的民事权益都明确列举,但不代表这些民事权益就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

一般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针对人格权下的身体权、健康权受到精神侵害的赔偿,根据评残等级就能确定赔偿范围。

该案的特殊性就是侵害的是“性权利”。因男方恋爱期间存在过错,导致女方错误的处分了自己的“性权利”,进而怀孕、流产,精神抑郁,造成严重后果,法庭综合考虑,支持了丁玉的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❶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❷ 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❸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❹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❺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❻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性权利
侵权责任法
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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