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大学生关注中国法治26问 大检察官现场解答条条干货

2020-05-16 09:48:17 法律FAQ 来源:正义网

当代大学生关注中国法治的26问 ——大检察官在政法实务大讲堂上与大学生面对面 2019年10月9日,中央政法委、教育部联合启动“中国政法实务大讲堂”专题系列讲座,让政法实务专......

当代大学生关注中国法治的26问

——大检察官在政法实务大讲堂上与大学生面对面

2019年10月9日,中央政法委、教育部联合启动“中国政法实务大讲堂”专题系列讲座,让政法实务专家走上高校讲台,协同培养卓越法治人才。根据此项工作安排,自2019年10月18日起,共和国首席大检察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和二级大检察官、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先后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郑州大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授课并与大学生互动答问,深入探讨中国法治问题。

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

牢牢把住检察工作“大方向”

1.北京大学法学院2017级硕士研究生邹仪威:作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您怎么理解和看待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两者之间的关系?

张军:一个很好的问题。中国共产党党章讲到党员义务的时候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应当“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国家对老百姓的要求是什么?你不违法就行。党员可不行,你得“模范遵守”。我们的司法人员大部分是党员,如果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地运用法律法规,那不就是落实、推进法治吗?所以,我们说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是完全一致的。

管党不严,法治不昌。在这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现有的司法人员沦为黑恶势力“保护伞”,仅仅是司法的问题吗?不是!是司法部门管党治党出了问题,是司法队伍中党的建设出了问题!所以从根上讲,我们加强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自然司法制度就能更好地得到贯彻执行、体现全面依法治国,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权益,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谢谢。

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9级硕士研究生戈文:我们都知道,党的领导是我们司法制度的根本保证。在改革新形势下,我们应该如何去处理党的领导和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之间的关系?尤其是我们三位一体的法治中国的蓝图之下,我们如何去理顺、把握我们党委、政法委、纪委与法院、检察院之间的关系?

北京大学法学院2019级博士研究生曾军翰:请问您怎么看待人治和法治的问题,在司法实践当中办案受到司法干预多不多?

张军:党的领导和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本质是一致的,是不冲突、不矛盾的。我们国家改革开放建设四十年有今天这样天翻地覆的变化,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是绝无可能的。二十几年前的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年载入国家宪法。正是在党的坚强领导下我们的司法制度才能有今天这样创新、稳健、有效的运行。

扫黑除恶,中央作出统一部署,中央政法委具体协调督导运行,三年为期,一年半的时间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打击“保护伞”是重点,那就是“刀刃向内”。保护伞是谁?主要是我们队伍中腐败变质的极个别司法人员。查处腐败分子,绝对不能够官官相护。倘若自己不去查,纪委也会介入,这就是我们的体制优势。同时,我们特别注重案件办理的质量,提出“是黑恶势力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势力犯罪,一个不凑数”,在这个过程中做到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中央办公厅、中央政法委2015年就印发了“三个规定”(《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抽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要求插手干预司法,被询问、被了解、被干预的检察官、法官、警察必须依法登记,然后层报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向中央政法委报告,这样的制度设计,就是为了更好地解决可能的干预、依法办案。党中央出台了一系列制度规定,把我们党的领导和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有机地融为一体,让我们这个制度的优势最大限度地发挥,把可能的弊病最大限度地去约束、去减少、去避免。

经济社会发展到今天,我们国家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依法治理方式现代化进程进一步加快。我们现在必须坚定不移地奉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同时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强化我们对党的干部的管理,强化关键少数的作用,两者的关系是辩证的,没有绝对的单一的治理方式。谢谢。

(根据作答综合整理)

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苦练检察工作“基本功”

1.北京大学法学院2016级本科生史默然:我们看到法院、检察院最近几年经常强调服务大局的理念,会不会在司法实务中影响司法公正?

张军:这是一个很有思想性的问题。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我们对司法人员政治上、业务上的要求。大局是什么?就是国家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比方说,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处理同样的自然人犯罪和涉企犯罪是不是需要有个司法政策作个调节?我们认为是非常必要的。涉企犯罪的司法政策就要从大局考虑,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也就是法定自由裁量的空间内,为经济、社会、企业发展着想。

仅仅是我们国家强调司法应当为大局服务吗?不是。英国上诉法院的法官丹宁勋爵《最后的篇章》,同学们也可以找来看看。书中写了一个英国伦敦钢铁工人罢工案。钢铁工人因为工资待遇罢工,挑战资方不公正待遇。丹宁法官的裁判是不许罢工。他算的是经济账、政治账、民生帐:如果允许罢工,那么钢铁产量会减少多少,而需求不会下降,国外的钢铁就会进来。等到解决了罢工的纠纷,重新恢复生产,但市场已经被外国钢铁占有了,这又需要多长时间才会恢复到原状,难免损害国家利益和工人利益。因此不允许罢工。丹宁法官就是没提罢工工人的合法权益、个人权益!这不就是英国版的讲政治、顾大局吗?所以,我们强调的为大局服务和司法公正,与维护国家、社会、人民群众、当事人的根本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就看我们在具体案件中的把握是不是客观、精准,是不是有这个能力?!谢谢。

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7级本科生陈瑆蔚:监察体制改革之后,对于我们检察机关的功能定位和调整是什么样的?检察机关在宪法里的地位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现在职务犯罪侦查的职能已经转隶了,这个是否对检察机关在宪法中地位有一定的影响?

张军:根据监察体制改革规定,贪污贿赂案件、典型的腐败类案件由国家监察机关来办理,同时,诉讼法修改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徇私枉法、刑讯逼供这一类的犯罪案件,规定也可以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这样的监察制度改革会不会影响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呢?我们讲,会促进我们更加把焦点、注意力放在检察机关现有的职能建设上。转隶以后不仅没有影响检察职能的充分行使,反而为我们更好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供了更好的条件。原腐败犯罪的立案侦查现在变为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和检察机关批捕起诉职能分开,依法相互制约,相互配合,实践证明依法查办案件效果很好,不批捕的、不能够提起公诉的案件各地都有,说明制约作用发挥得也很好。谢谢。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筑牢中国长治久安制度根基

1.郑州大学法学院2016级本科生徐云鹏: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那么我想问一下咱们最高检将会在哪些方面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张军:谢谢您,这是一个非常宏大的问题。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司法制度体系包括中国的检察制度体系,首先是把已经确定的国家法律、司法检察制度落实到位,把已经出台的各项司法改革举措落实到位,配套制度落实到位。在这个基础上,再有序创新发展,而不能够好高骛远,我想这是一个最基本的态度。

比方说员额制检察官的制度安排,就要抓好落实,这项改革最重要的举措就是让入额的检察官真正发挥作用,责任、压力要足够。这样一项带有根本制度性的改革,方向是正确的,但这一两年、三五年是会有一个阵痛时期的,更要扎扎实实把它做到位。随着中央司法改革的贯彻落实,最高检会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提出进一步的制度安排和举措。谢谢您!

2.北京大学法学院2019级博士研究生邢文升:您怎么看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司法解释这样一种制度,然后咱们现在这种制度在未来会有一个什么样的发展?谢谢您。

张军:这是涉及到国家司法制度一个很深刻的问题。七十年、四十年,案件发生那么大的变化,类型发生那么大的变化,能够翻几番,翻十几倍、几十倍,大量的经济案件、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法律无论如何跟不上。我们司法人员的整体能力素质还跟不上。在这样的特定情形中,司法解释就是我们最好的统一适用国家法律、一个尺度办案的做法。

问题就是“解释”要严格依法,“解释”要符合规则。为了让这个解释能够符合程序,要征求立法机关的意见,检察院的解释必须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司法部的意见。我们在审议自己的“解释”时候,讨论过程当中、征求意见过程当中任何分歧都要在释义当中写明白,更要在四级检察机关培训当中说清楚,让我们的司法检察人员充分理解这个“解释”的背景,法律适用的时候用好这个“解释”。

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7级本科生王佳怡: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了值班律师制度,从落实情况看,各地做法也不一。值班律师制度在理论上有一个重要的职责,就是和检察官就量刑问题进行斡旋。但在缺乏科学交易的中国实践中,您认为这样的职责能够实现吗?以及检察院方面如何看待这一制度的?

张军:值班律师这个制度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定的一项重要制度,现在实践中在充分运用。刚才讲到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得有律师在场认可,绝不是当事人自己认罪认罚就行。难就难在我们国家的司法制度建设、社会治理体系和能力的建设还在过程中,还有的地方根本没有律师。我们动员律师采取“1+1”法律援助的方式给予支持,一名律师带一名应届毕业生到没有律师的边远县区去工作。尽管这样,仍然有值班律师不够这样一种尴尬的局面,以至于我们有些案件就是没有值班律师。这就是法律规定和我们经济社会制度建设的现实有一个衔接的过程。

少数案件没有值班律师,也没有辩护律师的情况下,我们要求执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有录音录像,诉讼中呈交法庭,看看以这样的方式来客观公正地让当事人了解法律制度、证据指控,法庭审理中,也实事求是地给予认可,这就是一个比较符合实际的依法办案过程。我们正在商有关部门朝这方面的建设努力。谢谢。

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6级本科生黄智杰:我听到这样一种观点,说我们立案登记制改革后,法院的审理从原来的“吃不饱”变成现在的“消化不良”,因为案件大幅度增加给法官带来过多压力,可能会影响案件审判的质量,请问您怎么看待这样一种观点?将来应该怎样实现审判资源的配比?

张军:这是现在一个让我们又高兴又有压力的问题。正像你形象地说的,过去也不算是“吃不饱”,但是相对于可能的“消化不良”,那个时候确实就是“吃不饱”。

我在司法部工作的时候,向最高人民法院建议,案件如此之多,可不可以让律师有偿提供民事商事案件诉讼调解。最高人民法院立即采纳,司法部当时推出这样一项改革,也得到了律师的广泛认同,现在这项试点已经在铺开。

同时,我们的仲裁制度、法官的调解制度都在不断健全、完善,检察机关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办理中也引入了律师依法介入机制。在具体推进这一系列制度建设的过程中,要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在自己这个办案环节把法律的运用、天理、人情都考虑充分,争取能够实现政治、社会、法律“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让老百姓打官司能够一次性了结自己的案件。这就需要我们司法人员的能力进一步地提升,把我们接手、承办的案件办到极致。谢谢您。

5.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2016级本科生辛婕:我们知道具体案件过程当中不仅需要检察机关还需要公安、法院的参与,同时宪法规定公检法三家关系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我们的确碰到一些质疑,现在三家关系是分工不明、配合有余,制约不足。如何避免这种情况出现,以及应该如何打造三者关系?

张军:政法机关之间依法相互配合做得相对更好,但是相互制约不足,从个案看确实有这个问题。配合有余、制约不足,有这种情况。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我们党领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但是如果把握不好、落得不实,就可能产生弊端。党中央对此也提出了明确要求,这项工作我们还要进一步加大力度落实。特别是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我们要正确把握好配合与监督和制约的关系,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谢谢您提出的这个问题。

6.郑州大学法学院2016级本科生周昊文: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但同时又肩负着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刑事公诉的职能,那么我们究竟该如何理解公益的代表人和法律监督机关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他们是统一的吗?

张军: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又是公益的代表。其中,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宪法的明确规定,办理诉讼法当中的刑事案件,包括职务犯罪案件,跟其他司法执法机关是互相制约、互相配合的关系。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作为公益的代表,在法庭上是一方当事人。案件如果判得不公正,可以提起上诉;案件如果终审了,检察机关认为不妥当,这个时候就要发挥国家法律监督者的角色、作用,可以提起抗诉。刑事案件也是这样,在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当中,检察机关是诉讼的一方,是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关系。但是裁判一旦生效,检察机关认为判决不公正,就要抗诉,这又是法律监督人的角色作用。

在实践当中,总体运行没有什么更多的问题。现在的问题是我们自己的监督能力还不足,我们也深深地意识到这个问题,正在努力通过司法改革,通过政治学习、业务培训予以提升。国家宪法关于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的这样一个制度安排,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的专门和特色制度安排,具体实施过程当中,我们能力的提升是第一位的。

7.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系2019级博士研究生张悦:从宏观性和系统性的角度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从哪些维度上进行评价的?

孙谦:怎么样认识中国法治、评价中国法治,这是个很好的问题。

第一点,我们在追求法治的过程中,走过了不平凡的道路,我们还要经受很多艰难险阻。但是,我们共产党人追求法治的初心不改。法治的最基本要素之一是平等,中国共产党1921年成立,1922年二大时就提出男女平等,这是人之间最重要最基本的平等。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革命,实现“耕者有其田”,这种平等在中国平等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有7.5亿人脱贫。十八大以来,有9000万人脱贫。脱贫是干什么?平等啊!每年有1500万人脱贫,这是多伟大的平等事业?!我们这么大的国家,在推行民主法治平等方面确实作出了很多的努力。当然,还有很多不够的地方,这是个过程。

第二点,我们的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现在的立法步伐多快啊,而且立法增加了很多民主的因素。网上征求意见,多方便!人大代表讨论法案充分发扬民主,言无不尽,讨论有时甚至很激烈。这就说明我们的民主在不断发展,立法在不断地向民主化、科学化迈进。

第三点,法治理论建设有了质的飞跃。改革开放以后,我们看到了许多先进国家的经验,很多学者借鉴了先进的理念和思想,不是照搬照抄,而是深刻地结合我们的国情、历史和文化,翻译出版了一批世界学术名著,出版了一大批法学著作,大大地提升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水平。特别是,我们有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论武装,有了科学的现代的马克思主义的法治思想指引。

第四点,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取得重大成就。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全面、深刻、系统地总结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法治的实践,最重要的三条,第一党的领导,第二人民当家作主,第三建设法治国家。党的领导是政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是根本目的,建设法治国家是实现途径。党的领导也好、立法也好、行政也好,都在不断地发展进步。

8.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系2018级硕士研究生牟永川: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为了实现法治,特别是为了实施宪法,我们的检察院在实施宪法过程中,特别是合宪性的审查过程中将要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孙谦: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是去年(2018年)开的,关于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里讲到要加强违宪审查,保障宪法实施。从保障宪法实施的角度说,各个党政机关都有维护宪法实施的义务。但合宪性审查,也叫宪法监督制度,根据我国宪法规定,这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的独有权力。大家学宪法都知道,违宪是个专门的概念,违宪和违法完全不同。违法,公民个人、单位、集体都可以构成;但是违宪,其主体应该是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各省市自治区的立法机构。公民能不能违宪?杀人、放火、抢劫、强奸当然违反宪法,但是有部门法来解决这些问题。宪法是调整国家关系的,是处理国家权力纠纷的,或者地方立法违反宪法了,或者最高法、最高检制定的司法解释违反法律了,这个要监督。谁来监督?宪法明确规定,我们国家宪法监督机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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