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大学生关注中国法治26问 大检察官现场解答条条干货

2020-05-16 09:48:17 法律FAQ 来源:正义网

当代大学生关注中国法治的26问 ——大检察官在政法实务大讲堂上与大学生面对面 2019年10月9日,中央政法委、教育部联合启动“中国政法实务大讲堂”专题系列讲座,让政法实务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如果发生违宪案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委托它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比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进行调查,但最后确认是否违宪及如何处置,决定权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检察院维护宪法,是通过保证各个部门法的实施来实现的。检察机关不仅在保障刑事法律,包括民事、行政法律的实施中都负有责任,比方说民商法、行政法等等,保障这些法律的实施是通过监督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司法活动来实现的。

9.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系2019级硕士研究生汪玉梅: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现中,司法和执法过程中如何平衡天理、国法和人情?

孙谦:这是个很哲学的问题。简单说,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中,这三者都要兼顾、都要考量。能把这三者统一起来,是我们处理案件的一种境界。天理,是中国古代哲学的一个概念,指的是天然的道理、自然法则,是社会成员普遍认可、推崇和维护的道德法则,泛指的是“道义”。“国法”好理解了,就是国家制定的法律。“人情”指的是人与人之间的感情、人的常情、世情、友情,人间的冷暖、理解、同情等等。我前面讲过,“司法是忠诚、善良、公平的艺术”。所以我认为,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中,体现的“人情”不是“私情”、更不可以徇私情,而是“善良”。作为司法人员,天理,是我们的精神指引;国法,是我们的根本依据;人情,是职业伦理的体现。天理属于道德层面,它比法律要求的要高,但它不成文、难以作为处理案件的具体依据;国法不少内容体现了天理,它具体、明确,又是最低标准;人情就复杂多了,在不同司法人员身上体现出来的方式、程度差别很大,这与具体司法人员的职业水平、职业操守、做人准则等等都有密切关系。在司法办案中,能遵从天理、恪守法律、心存善良,是一位优秀检察官、法官所具有的品质。

回到现实中来,也回到你所提的问题上来,情况并不那么简单。我们会时常遇到这样的情形:行为人的行为有违天理,却没有触犯法律;有的触犯法律却合乎天理人情。有一个青年,是一对残疾父母把他养大,含辛茹苦。他成年后,游手好闲,还经常辱骂父母,管父母叫“老东西”,邻居都说是“天理难容”。但这只是道德评价,并没有触犯法律。后来这个青年发展到骗亲友的钱酗酒、赌博。父亲管不住又经常被骂,有一天趁他睡觉把他的腿打断了,依律构成重伤害罪。邻居们纷纷到公安局、检察院求情。这种情况下执法司法机关怎么办?合乎天理触犯法律,天理没错、法律也没错,天理没法改、法律也没法改。对于这类案例,我们基本上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这个案例就是作了定罪、不起诉处理。

再简单说一下“人情”。我在江西任检察长时,有一位基层检察长,他的故事让很多人感动。这个检察院办理一起私分公款案件,嫌疑人到案后,十分对抗、拒不配合。原来是嫌疑人妻子刚送进医院即将分娩,且医生提醒存在高龄难产风险。这个检察长了解情况后,考虑到涉嫌犯罪数额不大,该人也没有其他妨害侦查的重大风险,就让他回去照顾妻子。该人在妻子手术第二天即带着私分的7万元钱到检察院,如实供述,真诚表达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法律的任何处罚。这位检察长故事很多,还有一件类似的,嫌疑人家在外地的父亲病危,检察长派两名检察官陪同嫌疑人回到老家处理丧事,后来嫌疑人非常配合,不仅供述了检察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还坦白了检察机关没有掌握的犯罪事实。

所以说,人情、善良,是人性的体现,它能给我们司法人员以力量,它也能教育、感化很多犯有罪错的人。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强化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官主导责任

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8级本科生温鸿炜:有学者认为我国的诉讼模式中存在所谓的侦查中心主义的问题,请问您如何看待这一现象?我们检察机关在审判中心主义改革中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角色?要在哪些方面作出改革调整呢?

张军:这是我们国家现代诉讼改革制度中的一个中心问题。过去,在客观上是以侦查为中心,所以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2018年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强调,以审判为中心的本质是以庭审为中心,以庭审为中心的本质是以证据为中心。会议把这个问题的本质揭示得非常深刻,符合司法规律。

在这样一个以审判为中心、以庭审为中心、以证据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制度的建设过程中,公检法机关办案质量有了明显地提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部署的具体改革措施都是为了解决以审判为中心、以庭审为中心和以证据为中心这样一个目的。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客观要求检察官在指控证明犯罪的刑事诉讼中充分发挥主导责任,把好关口,防止案件质量不高的情况进入庭审。侦查、起诉阶段案件的处理,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基础,庭上指控证明犯罪的责任,检察官还要进一步提升能力,更加积极、主动、负责地担起。而法谚讲“沉默的法官,争斗的当事人。”我们的诉讼模式大体上就是这样,但是运行中我们的主导责任还没有真正担起来,我们一直在努力地建设中,成效逐渐显现。谢谢您。

2.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2019级博士研究生刘甜甜:2018年刑事诉讼法把认罪认罚正式确立了,在当下无论在学术界还是在实践界,认罪认罚都是一个热词。其中精准量刑是推广认罪认罚的一个关键。请问您,精准量刑的推广会不会随之侵蚀法官的审判权?精准量刑所体现的检察官的主导责任会不会与以审判为中心产生冲突?

郑州大学法学院2019级博士研究生刘昊天:我注意到您在《关于检察工作的若干问题》一文中提到,要发挥好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那么在发挥这主导责任的时候,特别是认罪认罚从宽实施以来,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否会影响法院的审判中心地位?

张军: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两高三部”有一个意见,大家形成共识,常见多发案件一般应当提出精准的量刑建议,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或者是重大犯罪案件可以提出幅度量刑建议。实践中,我们认为精准量刑建议更有利于这个制度的适用。

检察官在指控证明犯罪的刑事诉讼中发挥主导责任,我们采纳人大代表意见正式提出来以后,许多专家学者撰文支持。以庭审为中心的本质是以证据为中心,刑事案件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在检察机关、在检察官。案件诉不诉、案件按什么方向起诉,检察官要承担起指控证明具体犯罪的法定责任。履行好这个主导责任是法律赋予的职责,而不是权力,必须承担起来,不能再像以前案件诉出去,无论是否定罪、定性是否改变、量刑是否恰当就不管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庭的质证、辩论会真正在控辩双方展开,法官居中裁判、作出判决、一锤定音,这不就是以庭审、以审判为中心吗?谢谢您这个很不错的问题。

(根据作答综合整理)

3.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系2018级本科生雷啸天: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当中的主导责任或者主导地位如何去理解?

孙谦:很多人包括很多领导干部,知道公安是干什么的,知道法院是干什么的,就是不知道检察院是干什么的。这与中国检察不同于很多国家的检察有关。检察机关似乎有好几个名字,从宪法看叫“法律监督机关”,从诉讼法看,有人称之为“公诉机关”,过去还叫“反贪部门”等等。我们的检察制度不是土生土长的,是清朝末年透过日本仿效欧洲大陆。与国外最相通的是刑事公诉职能,最大的区别是它的核心职能即守护和监督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关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这是近来法学界讨论比较多的问题。我们看一下刑事诉讼法,其中规定了公、检、法、司各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我们会发现,公安机关负责侦查、人民法院负责审判、司法行政负责刑罚执行,都具有阶段性。检察机关不仅要履行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更重要的,是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全程监督,检察机关是唯一参加刑事诉讼全过程的机关。首先,对刑事案件立案进行监督,纠正该立不立、不该立而立的情形。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侦查机关如果出现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行为,则即予纠正,如果刑讯逼供构成犯罪,还要依法追诉。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要移送检察机关审查,看是否需要起诉到法院审判。对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即起诉到人民法院。检察官公诉犯罪,与人民法院“不告不理”原则几乎是同时产生的。其次,检察机关还要出庭揭示证明犯罪。出庭公诉,要用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同时要阐释法律适用、刑事政策,保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还有,对于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有错误时,可以提出抗诉,发动二审或再审。最后,还有对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确保监管场所对罪犯以人道主义待遇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合法性以及监管改造活动的依法进行。

因此,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有非常重要的使命和责任,在保证刑事诉讼、保障人权方面责任重大。大家讨论的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是在这样一个语境下展开的。

坚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不是“零和”博弈

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6级本科生崔卓群:有一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来提起公益诉讼可能会对于审判中法院的地位产生一些影响,应当如何看待这种观点?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方面的发展方向是怎样的?

张军:一个非常好的问题。公益诉讼是我国一项崭新的法律制度,法律人也都在关注。公益诉讼作为法律监督职能也是一项诉讼制度,特别是行政公益诉讼更重要的是面向行政机关,面向政府的职能部门。党委、政府和我们检察机关明确提出,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我们要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共同目标、共同目的,因此就不是“零和”博弈。我们提出要在这类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通过我们努力去实现双赢,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多赢,实现人民群众、社会组织、司法制度、法律制度建设、我们的社会共赢。

两年多来的司法实践证明这是符合实际的,也收获了实效。大量的案件在诉前程序就解决了,必须提起诉讼的只是个别,社会满意、人民群众满意、党委政府也满意。2019年10月份,我们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这项工作,接受专题询问,得到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与会代表的充分认可。谢谢您。

2.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2017级本科生陈东阳:作为一种新的诉讼制度,请问在未来我们在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和诉讼程序规则上还会做哪些探索?

张军:为了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更加完善,我们正在起草公益诉讼检察办案的规则,同时要总结实践经验,估计出台总要有一个时间。规则总是要在大量问题总结出现以后才能够设定,毕竟这项制度正式开始也就是两年左右的时间,现在我们还在积累过程中,但是可以搞一个比较原则的,在适用过程中不断完善。

2019年10月份我们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栗战书委员长特别提出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检察机关应当直接、主动办理带有全国性和省域范围内有影响的公益诉讼案件,我们正在积极找这样的问题线索去实践,这也是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要拓展公益诉讼范围的要求。谢谢您。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

检察指导性案例追求最佳司法效果

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9级硕士研究生赖根发:我们并非英美法系的判例国家,也没有德日国家这样的一个判例。作为逐步建设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最高检不定期颁布的指导性案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什么?

张军:世界上有两大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其实还有我们自己的中华法系。我们传统的法律思想一直在深深地影响着我们,比如刑罚世轻世重、以刑去刑,天理、国法、人情的传统司法理念,等等。现代社会,随着全球化的进程,不同法系间也越来越趋近相互借鉴、融合,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这就是现实。判例制度国家也在越来越多地完善自己的成文法。我们虽然是成文法国家,近年来也更重视采取案例指导的做法。颁布的指导性案例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它的权威性也不容忽视,下级司法机关在办案中都要认真地学习、参照适用。

下一步,我们还要进一步加强指导性案例的制度建设,让它更加规范,同时能让社会、公众更多地去了解。这些指导性案例体现的司法原则,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总结,有的可能就会上升为相关的司法解释或国家的法律。指导性案例对于我们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谢谢您。

2.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2018级硕士研究生余沁:最高检近年来发出了多批指导性案例,而且最近也对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性意见作了相关的修订,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实践中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性和应用性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请问您如何看待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参照性定位,在未来我们如何更好发挥检察指导性案例的作用?

张军:两大法系虽然完全不同,但是在现代社会逐步地相互借鉴,有交融的趋势。一个最鲜明的例子,就是我们这样一个成文法国家,越来越重视案例的指导制度,凡是指导性案例都通过法定程序经过检委会或者是法院的审委会讨论通过。指导性案例只有参照适用的效力,不具有法定作为裁判依据的效力。就是一个参考、指导我们正在办理案件的意义、作用。法律总是更抽象一些、更原则一些,案例就是一个直白的教程,只要相差不多,就照着做,谁都能看明白,当事人、社会、律师都能够有一个共同的理解,更有助于我们在追诉和审判过程中形成司法人员的共识,求得最好的、最佳的司法效果。检察机关的指导性案例把指控证明犯罪作为最主要内容列出来,它的可读性、可参考性更强。

这项制度我们还在建设过程中,不仅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而且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最近还有一批涉农的指导性案例很快也会下发,我们范围会越来越广。

坚持教育、感化、挽救

对待未成年人犯罪既“宽容”又不“纵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9级硕士研究生王庆耀:前段时间大连一个未成年人杀人的案件在网上引起了比较大的争议,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未成年人保护,您有什么看法?能不能扩大学生代理案件的范围,或者说在全国更大的地域之内施行?

张军:这个案件中的未成年人还不满14周岁,依法不承担杀人的刑事责任。案件披露后,老百姓都关心,当然司法制度、法律制度也关心。立法机关正在修改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接下来的审议中肯定会讨论到这个问题。

实践中,我们对未成年人违法涉嫌犯罪因为年龄不够而不追究的管理教育,现在制度建设上、执行上都还有不足。在这方面法律也在完善中,未成年人保护法由七十多条修改变成一百三十多条。最高检专门成立第九检察厅——未成年人检察厅专门做这方面的工作,既坚持教育、挽救、改造,也要依法严惩严重违法犯罪,既“宽容”也不“纵容”。

法律援助过程中的公民代理制度,实践中是有争议的,司法机关希望更加规范。这项制度只能是越来越严格,而不应该越来越宽泛。义务代理,当事人接受,当然可以。制度的建设效果,是让人民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司法机关正在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在这个过程当中会有个界限的问题,这也是我们制度建设着意考虑的。

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运行良好

检察信息公开尽力做到最大化

1.北京大学法学院2018级本科生周雷:最高人民检察院去年(2018年)底完成内设机构的改革,新成立的行政检察厅在职能上有哪些新的特点?当前行政诉讼监督工作有哪些问题?

张军:行政检察,总体办案还不多。民事、行政的案件逐年在上升,申诉案件也在上升,需要纠正改判的案件也在上升,这是我们司法改革落实司法责任制的一个特定的阶段。我们采取的措施就是加大检察长自己直接办案的力度、检委会审议案件的力度,司法改革实行员额制检察官制度,司法责任进一步落实,三五年以后检察官的能力就会进一步提高,办案的质量、效率、效果多会有新的改变。

行政检察是我们检察机关的短板弱项,主要是我们的能力素质、专业人才还跟不上。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在四级检察机关专门设置了一个“检答网”,由省级院、最高检随时回答各级、各地检察官办案当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同时,正在组建一个“专家网”,任何一个在办申诉案件去掉姓名、单位等相关信息、形成“裸案”后,可以在网上征求意见,专家学者,包括全国律协、省律协民事、行政委员会的专家型律师也要加入进来,提出他们的专业意见。我们也向教育部门建议,老师们介入实践提出意见被采纳应该“视同”发表论文。相信会对行政检察工作形成有力的促进。谢谢您。

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7级本科生吴梓怡:请问自内设机构改革以来,在检察工作中是否遇到一些新的问题?有没有产生一些新的变化?

张军: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我们作了充分的调研,总体运行良好,但是在磨合过程中也有突出的问题,比如捕诉一体改革。原来捕诉分开,批捕很难考虑到法庭是怎样使用证据,导致我们检察官有力使不出来,在法庭表现得往往不尽如人意,这是一个深层次的原因。在改制、组建新的检察办案机构过程中,这些问题我们都详尽地和专家学者,和我们的立法机构去介绍、去报告,最后获得了各方面的支持。实践证明机构改革,使检察官办案专业性进一步体现,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了进一步提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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