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岁少年“豪掷”十万购买游戏账号 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分摊损失

2021-03-25 21:29:22 法律FAQ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杨傲多 通讯员 唐欢 小孩儿玩某手游,在某平台“豪掷”108000元买账号,这笔巨款父母能否追回?3月24日,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民事纠纷案件。......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杨傲多 通讯员 唐欢

小孩儿玩某手游,在某平台“豪掷”108000元买账号,这笔巨款父母能否追回?3月24日,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民事纠纷案件

由于该案在当今网络社会中具有较为典型的法律意义和教育意义,高新区法院将该案庭审搬进了美洲花园社区。该案在庭审中有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在法官辨法析理后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最终商家退款88000元,当庭履行完毕。

2020年10月7日至10月27日,11岁的王某在母亲处于生二胎后“坐月子”休养期间,偷偷使用母亲在某平台绑定的手机号进行了17笔消费,共计花费十万余元购买游戏账号。后王某的母亲发现此事并多次与商家沟通协商退款,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王某的母亲遂起诉至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某网络公司退还十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某网络公司提出,其与客户的交易均是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客户在交易平台绑定手机号,并需输入正确的交易密码后才能完成交易,本案并无任何证据显示交易对方为未成年人,案涉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不应退还任何款项。王某母亲则坚持认为,本案系未成年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消费,其花费十余万元购买游戏账号,该行为已超出其年龄段该有的认知水平,属于无效行为,被告应全额退款。

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第三方交易平台显示绑定的手机号码注册人为王某的母亲,但鉴于其正处于二胎产后“坐月子”休养期间,从消费时间、购买游戏账号类型及事后维权等信息判断,案涉网络购物行为的实际操作人为王某具有高度盖然性。同时,因王某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其行为未获得法定代理人追认,故前述网络购物合同应属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未成年人应向商家返还账号,商家应向未成年人返还款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王某客观上已实际掌控游戏账号长达数月,并使用该游戏账号进行了娱乐,该期间游戏账号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应作为商家的损失认定。同时,商家通过平台销售账号支出了服务成本,且账号回收后存在再次交易的销售成本和安全功能升级的维护成本,该项亦为商家损失。综上,王某及其家长和商家均存在过错,双方应对商家的损失按过错程度进行分摊,即被告在扣除应由原告承担的损失后退还剩余消费款项。

本案承办法官谢菲告诉记者,购买游戏私服、游戏账号、游戏充值,都属于一种新型的网络消费行为。对比传统的商事交易,网络交易通过虚拟数据进行沟通交流,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对交易对方真实身份的验证。若在日常生活中,家长因疏于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导致了前述网络消费行为的产生,为了保证维权活动的正常开展,家长一定要注意对未成年子女网络消费的行为进行证据固定,否则基于网络交易的特殊性,销售方及平台已经审查了实名信息、验证了消费密码,在不存在主观过错的情形下,该交易行为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有效,从而导致无法退款。

谢菲表示,即使交易行为被认定为无效,但因为家长在监管未成年子女及保管交易密码等行为上存在过错,若销售方因此交易行为无效而实际产生了平台交易费等损失,该部分损失亦应当由未成年人家长根据过错程度进行分摊。

随着网络消费的普遍化、低龄化,未成年人有更多的机会接触在线游戏等消费活动及进行在线交易。在未成年子女的娱乐活动中,家长应立好风向标,明确时间段,在提倡劳逸结合的同时,切实加强对子女的教育,同时强化对个人信息和账户、财务的管理。

谢菲建议,针对游戏账号、游戏道具等游戏类商品,交易平台必须严格落实实名认证,加强消费时的语音认证或动态脸部识别认证,尽量确保系“真人消费”。同时在消费金额及消费次数上予以一定限制,避免此类情形发生。其次,平台可探索实施预警提示制度。针对用户在交易平台上的消费数据,可定期进行数据筛查分析,一旦发现用户消费商品与以往消费商品类目出现较大差异(比如从生活类用品转变为游戏类商品)或单次消费金额超过以往消费水平时,应及时通过系统向用户发送预警提示。最后,针对进驻平台的经营范围为游戏类产品的商家,平台应积极探索创立专线审核及考核评价体系,对于商家未严格识别和阻拦未成年人游戏类商品交易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并在商家好评度、信誉度等方面予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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