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户开窗致玻璃掉落砸损车辆 被判赔偿部分损失

2021-03-25 21:33:19 法律FAQ 来源:人民法院报

建筑物中抛物、坠物致人损害的情形时有发生,头顶上的安全引发广泛关注。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对一起高空坠物案件进行了宣判。 2020年8月,原告王某的小......

建筑物中抛物、坠物致人损害的情形时有发生,头顶上的安全引发广泛关注。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对一起高空坠物案件进行了宣判

2020年8月,原告王某的小汽车停放于石景山某小区A号楼东侧楼下。次日,王某发现小汽车被大量玻璃碎片覆盖,并有多处砸伤痕迹。经核实系A号楼住户被告李某开窗时,整面玻璃掉落,扎入该车辆发动机舱后破碎所致。双方协商未果,王某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某赔偿车辆修理费、交通损失费等各项损失近3万元。

庭审中,被告称,认可相关事实,但认为原告对车辆受损存在过错,亦应当承担部分责任。被告认为受损车辆东侧十余米处楼房外墙上,贴有明显的“当心落物”警示标志,但原告却选在警示标志的区域范围内停车;并且原告将车辆停放于紧贴楼房东侧外墙下的绿化带,与楼房未保持一定的距离,因此,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本案中,李某家住所在小区楼栋四层,因自行安装的窗户年久失修、老化,未尽及时修缮、维护义务,导致其在打开窗户时窗框解体,玻璃坠落,造成停放地面的王某车辆受损。对此,李某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根据双方提供的案发时现场照片、王某停车位置、小区车辆管理现状、有关单位回复内容以及双方陈述意见,可知案涉小区墙体上张贴有“当心落物”安全警示标志,提醒住户及往来行人注意高空坠物,王某长期居住于该小区,平时经常将车辆停放于小区楼下靠近一层窗户位置,对警示标志应当予以知晓。此外,王某停放车辆的位置并非用于固定停放车辆的车位,且位于小区绿化带上,未与建筑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由此也加大了坠落物致车辆受损的风险。因此,王某对于自身车辆的损害,亦存在疏忽和过失,就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2772元。宣判后,当事人均暂未表示上诉


赔偿
高空坠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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