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罪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概念
构成要件
认定
量刑标准
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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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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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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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刑法第168条),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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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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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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