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罪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伪造货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现行刑法作出修改。根据修正案,伪造货币罪死刑罪名被取消。
概念
构成要件
认定
量刑标准
立案标准
司法解释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是指出售、购买伪造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条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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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仍然购买或者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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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使用假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货币而故意持有或者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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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造货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变造货币罪,是指对真币采用挖补、剪贴、揭层、拼凑、涂改等方法进行加工处理,改变货币的真实形状、图案、面值或张数,改变票面面额或者增加票张数量,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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