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相关法律]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一条 伪造人民币、出售伪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运输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变造人民币、出售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处十 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依题的解释》

(2000.9.8 法释〔2000]26号)

为依法惩治伪造货币,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不足三千张(枚)的;

第七条本解释所称“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2001.回.ZI 法[20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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