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词条: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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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司法解释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作出细化: 1.分级保护机制:一级保护植物入罪标准为采伐1株或立木蓄积1立方米,二级保护植物为2株或2立方米; 2.价值认定:按市场中间价计算植物价值,无法确定的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出具评估意...[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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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规定,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立案标准为: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即构成本罪。[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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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量刑标准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量刑标准为: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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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 对象要件: 犯罪对象是古树名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植物。 客观要件: 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明知是非法采伐、毁坏的上述植物及其制品。 主体要件: 该罪...[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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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概念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法第344条)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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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认定
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不需要特定目的。非法采伐行为同时触犯盗窃罪的,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行为手段如果是“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则还包括“其制品”。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条对本罪犯罪对象的认...[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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