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词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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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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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立案标准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立案标准: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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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量刑标准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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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认定
划清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如使客户财产损失重大、金融秩序混乱、多次擅自运用受托财产、曾受行政处罚而又擅自运用客户财产的等,构成本罪;未达严重程度,则不成立犯罪。 划清与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主要是犯罪主体的不同,后二罪由自然人构成;而本罪仅限金融...[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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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构成要件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本罪针对金融机构背离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受托客户财产的行为而设立。由于该行为使客户的财产陷入极大风险之中,从而动摇社会公众的投资信念,严重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并危害金融管理秩序、妨害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须...[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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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概念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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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量刑标准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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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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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立案标准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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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属于情节犯,即以“情节严重”作为其成立的必要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实施了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行为,在主观上也确实出于直接故意,但是全案情节并未达到严重的程度,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只属于证券、期货市场中一般的违法行为。相对来说,违法...[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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