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词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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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违反职责罪
武器装备肇事罪的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 (2000.12.5 法释[2000〕39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1999)军法呈字第19号《关于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能否适用刑法定罪处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军人违...[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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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违反职责罪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的认定
区分本罪与武器装备肇事罪的界限 武器装备肇事罪主要是在武器装备的操作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行为人主要是武器装备的操作使用人员;而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则主要是在武器装备的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行为人主要是武器装备的管理人员而不是操作使用人员。如果武器装备的操作使用人员违反武器装备的管理...[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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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违反职责罪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器装备的管理秩序。所谓武器装备,是指用于杀伤敌人和破坏敌人作战设施的武器和军事技术设备,如枪、炮、弹药、战车、飞机、舰艇、化学武器、核武器和侦察、通讯、工程、防化、防空技术设备等。武器装备的完好程度直接关系到部队战斗力的强弱,因此,为了保证武器装备时刻处...[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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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违反职责罪
武器装备肇事罪的认定
区分本罪与自然事故、技术事故的界限 自然事故属于意外事故,它是由不能预见或不能控制的自然条件发生变化而引起的;技术事故是由于技术条件限制或者武器装备条件不良造成的。这两种事故都不属于责任事故,因而不具备武器装备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区分本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过失犯罪的界限 危害公...[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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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违反职责罪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的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 犯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特别严重后果,是指毁损重要武器装备的,伤亡多人的,严重影响部队执行重要任务的等。[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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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违反职责罪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的立案标准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是结果犯,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这里的严重后果,参照《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战斗失利的; (2)造成重大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3)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4)造成武器装备或者国家和人民财产...[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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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违反职责罪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的概念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是指军人采取盗窃或者抢夺的方法,非法占有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行为。[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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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违反职责罪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部队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所有权。部队的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是战斗力的主要物质基础,保证其不受非法侵占,是巩固部队战斗力的客观需要。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事物资的行为,直接造成部队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损失,将给部队建设带来严重危害。 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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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违反职责罪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的量刑标准
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抢夺重要或者多件武器装备的,盗窃、抢夺军用物资数额巨大的,战时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的,严重影响...[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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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违反职责罪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的立案标准
2002年10月3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1条第21项规定: “盗窃武器装备罪是指军人采取秘密手段非法占有武器装备的行为。凡涉嫌盗窃武器装备的,应予立案。抢夺武器装备罪是指军人采取来人不备公然夺取的方法,非法占有武器装备的行为。凡涉嫌抢夺武器...[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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